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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包选角”为名收取回扣 前偶像养成公司高管被起诉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包雍尔     2022-01-06 12:49 | |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胡佳瑶 记者 江跃中)被告人段某是一大型影视制作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选角服务外包给自己认识的B公司负责人陈某,并收取回扣。2021年12月29日,黄浦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段某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东方IC

偶像产业经济繁荣

近年来,偶像经济盛行,许多流量偶像都是艺人练习生出身,练习生已成为主流造星模式,各类偶像练习生选秀节目层出不穷,热度和关注度居高不下。练习生养成模式,把“一张白纸”的素人通过培养成为万千粉丝追捧的“偶像”,其中的养成过程会积累大量粉丝,是粉丝经济的重要一环。如今,国内偶像市场一片大好,各行各业都试图蹭这波热度,分一杯羹。

重金聘用担任高管

段某曾在国内某知名娱乐公司担任高管,该公司以培养偶像练习生出名,推出过多位顶级流量偶像。这段经历让段某在影视娱乐行业里很受欢迎。2018年,段某被猎头公司挖掘,介绍至A传媒公司。经前期接洽,段某了解到A传媒公司主营影视制作,出品过多部爆款电视剧。A传媒公司正是看中偶像产业这块市场,同时影视制作也需要演员,便成立了一家子公司A娱乐公司。段某由此被聘为A娱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月薪税前4.5万元。

选择公司“外包选角”

段某全面负责A娱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与选角公司的业务合作;艺人的挑选、挖掘、培养、管理;艺人对外商务合作、影视剧拍摄、演艺活动洽谈、签约、企划、推广宣传活动等相关事宜。

在选角服务的外包项目上,她动起了小心思,选择了因工作认识的陈某所在的B公司。为什么选择B公司,段某给出的理由是B公司的报价更低。

2018年6月,A娱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偶像养成》选角服务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需每月为A娱乐选拔至少35名,16至22岁、外形出众、至少具备一项才艺、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言行、可供A娱乐签约的优质备选练习生,A娱乐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20万元费用,为期6个月。

收受回扣涉嫌受贿

后经段某到案后供述,在合同签署之前,她和陈某达成了默契,如果业务成功了,需按行业行情给予自己10%的好处费。当A娱乐公司每月支付的20万元选角费到账后,B公司负责人陈某就会将10%的好处费即2万元,通过支付宝打入段某账户。除最后一个月,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打完全部款项外,段某共收受了5个月的好处费10万元。

被告人段某的大好前途因贪图好处费而被断送了。原以为的行业潜规则其实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段某向检察机关坦言:“之前我不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现在我很后悔我的所作所为。”

检察官提醒,在工作中,即使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好处费等,情节严重的也一样触犯法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一定要坚守本心,守住职业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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