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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五宗违法违规案件 涉及中毅达等公司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许超声     作者:许超声     编辑:裘颖琼     2018-06-02 09: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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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证监会通报五宗违法违规案件 来源/东方IC

  新民晚讯(记者许超声)在昨天举行的例行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常德鹏通报证监会近日对5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5宗案件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违法进行股票交易案和1宗短线交易案,涉及中毅达等公司。

  据常德鹏介绍,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普天)为弥补2014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年9月至11月,与上海晟飞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2笔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1783.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34.73万元;2014年11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进行1笔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2478.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63.67万元。上述虚假交易导致上海普天2014年度虚增营业收入4261.7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98.4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海普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普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19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二是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毅达)的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导致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根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鸿虎、吴邦兴、林旭楠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盛燕、陈国坤、陈两武等14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于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内幕交易案中,刘某荣、胡世清是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竞购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所转让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清与刘某荣存在联络接触,张清控制使用“张某”证券账户买入“宏达股份”208500股,没有违法所得。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世清操作“刘某”证券账户买入“宏达股份”889,600股,没有违法所得。张清、胡世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张清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胡世清依法处理“刘某”证券账户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对胡世清处以20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案中,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黄永琪系在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内,黄永琪接受客户李某委托,多次使用营业部客户区电脑和本人手机操作李某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成交664笔,交易金额约2845万元。黄永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黄永琪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股票案中,陆卫忠担任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鑫科技)副总经理期间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5年2月5日买入吉鑫科技股票1005000股,成交均价7.65元/股;2015年7月30日卖出吉鑫科技股票20000股,成交均价7.38元/股。陆卫忠作为吉鑫科技的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吉鑫科技”又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陆卫忠给予警告。

  常德鹏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应当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未来,证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整治市场乱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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