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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3起大案,叶飞涉嫌市场操纵被抓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连建明     作者:连建明     编辑:陆佳慧     2021-09-25 08:34 | |

9月24日,证监会通报了3起操纵市场重大案件,其中,曾举报他人市场操纵、自诩为打击“伪市值管理”的“英雄”叶飞涉事其中。证监会表示,这些案件反映了操纵团伙与配资中介、市场掮客、股市“黑嘴”等相互勾结的灰黑利益链条,下一步,证监会将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披露及财务造假、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恶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通报3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叶飞

证监会表示:近期,继查实史某等人操纵“中源家居”“利通电子”股票价格案后,我会与公安机关依托线索联合研判机制,结合交易所监控发现情况,依法启动对一批恶性操纵市场案件的联合调查工作,并作为2021年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案件,集中调配力量,强化执法协作,加快案件突破。目前,相关人员涉嫌操纵“南岭民爆”“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案取得重大进展。

经查,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烨团伙以股票配资、委托理财等方式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涉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南岭民爆”股票,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叶某在明知刘某烨等人操纵“南岭民爆”股票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以来,刘某龙团伙、颜某团伙涉嫌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分别操纵“今创集团”“昊志机电”股票价格,涉案金额巨大。调查还发现,个别机构从业人员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与操纵团伙进行利益输送的嫌疑。鉴于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我会依法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近日,我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行动,一举将3起操纵市场案件的主要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归案。

证监会提及的“叶某”就是前期爆料“中源家居”等个股操纵的叶飞,此次经监管部门的调查,确认了他涉嫌违法违规事实,且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公安部门于近日已将他抓捕归案。

叶飞早就有操纵股价“黑历史”

叶飞为资本市场所熟知,源于今年5月对中源家居等案例进行伪市值管理的举报门,当时给资本市场相关个股的股价带来巨大波动。之后,证监会立案调查,操纵“中源家居”案件被查实。但作为中间人的叶飞在整个链条中是否存在什么责任,证监会并没有明确。这一次,证监会明确叶飞在刘某烨团伙操纵“南岭民爆”股票案件中,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说起叶飞,实际上一直是一个不光彩的所谓“股神”。

公开资料显示,叶飞为私募基金操盘手,2007年度获得中国股市民间高手大赛第一名。2010年倚天投资成立,叶飞担任公司总经理,开始了私募基金财富管理之路。4年后,便辞去倚天投资总经理职务,2020年8月,退出法定代表人职位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张文珂为新任法定代表人。

早在2015年9月,证监会通报,叶飞于2015年5月13日至6月30日,以集中资金优势在尾盘阶段连续买入的方式,操纵“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中青宝”等5只股票价格,合计罚没2600多万元。

2016年8月,证监会通报2016年上半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情况,叶飞及其旗下的倚天投资出现在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名单,而叶飞也是此次专项检查中唯一被通报采取监管措施的个人。

2021年5月,叶飞及其关联公司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等已成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726.5万元,执行法院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原告李杨通过非诉保全审查申请冻结了淮北市倚天投资名下的银行存款236万元,期限为一年。2020年9月,叶飞及其淮北市倚天投资便被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列为老赖,并被限高,执行标的为82.46万元。

综合来看,叶飞实控的淮北市倚天投资累计执行标的总金额2752万元,未履行总金额达2658万元,比例达96.6%。截至目前,叶飞实控的淮北市倚天投资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涉及多则终本案件及限制消费令。

证监会严打伪市值管理

   9月24日证监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之实,借“伪市值管理”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秩序,严重干扰资本市场功能发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提高,是证监会长期以来严厉打击的重点。市场各方应当对市值管理形成正确认识,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之间存在清晰的边界和本质的区别。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下一步,证监会将全面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进一步构建全方位监控、高效率查办、多部门协作、立体式追责的综合执法体系,依法从严打击以市值管理为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民晚报记者  连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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