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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和政府谁是户外招牌主体?上海发布户外招牌综合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金旻矣     作者:金旻矣     编辑:任天宝     2019-08-22 18: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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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南京东路步行街 来源/东方IC

新民晚报讯(记者 金旻矣)户外招牌关系着市民“头顶上的安全”。近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了本市户外招牌综合管理指导意见,强化了设置监管和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明确,各区应按重点景观区域(道路)、一般区域(道路),“先重点后一般”根据区域市容环境、建筑特点等,从招牌设置位置、体量、色彩、安全要求等方面编制户外招牌设计导则。同时要继续推进户外招牌特色道路建设,注重规划设计,避免出现以施工代替设计、简单统一、“千街一面”的粗放设置现象。

户外招牌管理应按《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规范标准执行设置许可,加强准入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设置或未按批准要求设置的户外招牌,及时督促设置人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户外招牌的主体责任若不明确,安全就很难确保。指导意见明确商家是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主体,政府是监管主体。对曾由政府部门出面统一改造,设置主体责任尚未移交商家的户外招牌设施,各区、街镇应根据实际研究落实有效措施,确保设施在设计寿命有效期内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移交商家。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招牌设施实施整治拆除后,要及时做好建筑立面修复工作,督促商家规范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为确保市容环境的整洁有序,对于部分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无力恢复重建的,各区、街镇可邀请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方案,并在完备商家的设置主体责任手续前提下,视情对重建给予支持。

【小贴士】户外招牌设置部分规范:

1、应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设计,合理布局。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整体协调,且不宜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招牌。

设置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户外招牌,应以突出建筑环境为主,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应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样式、材质和色彩。

户外招牌不得影响建筑的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禁止因设置户外招牌而封闭建筑立面窗口和出入口。

户外招牌的光源宜采用内透光形式,不宜采用霓虹灯、LED等动态和闪跳方式。

单位名称招牌一般在3层及以下建筑墙面上设置,在各类城市副中心,市(区)级商业街道(中心)、市(区)级专业市场等,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可适当放宽至6层及以下建筑墙面上设置。附属型招牌高度不得超过建筑楼顶。

2、哪些情形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在建(构)筑物楼顶、玻璃幕墙表面、建筑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

·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

·利用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影响建筑安全疏散或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

·使用音频、LED屏、液晶屏等设备的;

·居住建筑、商住建筑和住办建筑的住宅层面自身及对面的外墙面上,设置动态照明形式的。

3、尺寸

户外招牌的设置应按本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DB31/9772016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在综合建筑物外形特征、建筑风貌的同时,户外招牌的设计应做到体型小、自重轻、结构简洁、外形美观和维护方便等特点,执行一店一招的原则要求,不应刻意追求体量大、自重重,不得对建筑物构成危害。招牌的体型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平行外墙式:无内照明的招牌厚度不宜大于0.1m,具有内部照明的箱体厚度不宜大于0.3m。

②格栅式:招牌与卷帘门整体设置时厚度不应大于0.8m。

③雨篷式:招牌高度不宜大于1m,出挑厚度不应大于0.8m。

④小型侧招:最大直径或最大边长不得大于0.7m,支架出挑的距离不得大0.3m。

⑤刀匾式:支架出挑距离不得大于0.5m、宽度不得大于1.2m、高度不超过9m、厚度不得大于0.5m。

⑥独立型:应设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

4、材料

户外招牌构架常用材料: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性钢型材、不锈钢板材及型材、铝合金板材及型材

户外招牌围护装饰常用材料: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不锈钢板、铝合金型材、高分子板材(亚克力、PC)塑料扣板、防腐木

户外招牌独体字常用材料:不锈钢薄板、铜薄板、铝薄板、高分子板材(亚克力、PC)雪弗板

不宜采用:内墙铝塑板、水泥石膏板、细木工板、胶合夹板、密度板、外墙装饰面砖、玻璃、钙塑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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