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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器防病毒?精油能消炎杀菌?上海发布第二批涉疫虚假违法广告案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金旻矣     作者:金旻矣     编辑:钱文婷     2020-06-03 18:50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金旻矣)车载净化器防病毒?精油可以消炎杀菌?普通护目镜是“医护建议款”……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商家利用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对商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对此,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进行了严厉打击。今天,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监管部门提醒,普通商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预防、治疗新冠肺炎有功效,消费者若发现违法广告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

上海诺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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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对象供图(下同)

当事人为推广车载净化器产品,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疫情当前,给大家推荐一款防病毒车载净化器。有效成分二氧化氯,新冠病毒诊疗方案第五版在列有效灭毒”“灭细菌、防病毒”等内容的广告。经查明,该产品中的二氧化氯消毒剂,不具有预防新冠病毒的功效,构成虚假广告。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0万元。

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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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该新型肺炎主要是通过人体呼吸道感染和传播,当人的鼻子吸入后可感染。请大家立即用浩哥研制的文峰风氏养护精华液,它具有消炎杀菌的作用,可抵抗外在病毒进入呼吸道以及减少呼吸道近处病毒的侵入”“一日四五次它有强烈的抵制外界病毒进入呼吸道,并通过呼吸道将此油吸入肺部具有刹灭肺部的作用”等广告内容。经查明,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无消炎杀菌的功能,也不能预防新冠病毒。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上海朗峰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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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天猫店铺宣传护目镜为“医护建议款”等内容。经查,该护目镜为劳保用品,并非医疗用品,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为当事人虚构,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疏博(上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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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口罩产品“符合KN95 级别防护”“符合国家标准GB 2626-2006”“专业检测机构质检,经严格检测达到KN95 级别并附有相关的质检报告”等内容。经查明,广告内容并没有相关的真实性依据,构成虚假广告。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上海中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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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松江微生活”的“今日秒杀”电商平台中的《防疫蔬菜大礼包》页面,发布“鲜脆胡萝卜”“鲜嫩生菜”等“可以提高人体巨噬细胞的能力,减少得感冒”“生菜性质甘凉,有清热提神、镇痛催眠、减低胆固醇、辅助治疗神经衰弱等功效”等广告。经查明,上述广告构成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万元。

上海却老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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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东方购物电视频道发布“鸿山飞凤牌破壁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最近湖北这种传播性的疾病又出现了”“口腔溃疡就是免疫力低下呀,后来就经常吃我们的破壁灵芝孢子粉,吃了以后真的感觉到好多了”等广告内容。经查明,广告内容构成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75万元。

上海长语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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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东方购物电视频道发布“健美生维生素D 维生素C 咀嚼片”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打赢这一仗!防病驱疫,提高免疫力是关键”“如果你没有补充到充足的维C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一点就是免疫力,你会免疫力低下...对于感冒和流感高发的一些季节,特别是传染性质比较强的一些季节,尤其建议大家要去多吃一些维C了”等广告内容。经查明,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凝翠百货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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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套装包含1包代茶饮、1个香囊、1盒沉香和1个口罩,在套盒包装上宣传“防疫抗瘟”。同时,当事人将未标注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的口罩作为赠品赠送,以及未办理个体工商户住所变更登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行为。上述行为构成普通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未标注中文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等违法行为。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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