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人伤的赔偿,因为需要多方认可,往往容易“烂尾”,久拖不决。近期,随着新民交通法援的社会知晓率提升,很多这类事故的伤者找到法援律师,在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帮助下,理赔进入“快车道”。
2016年春,家住上海芙蓉江路某小区的江女士步行回家途中,被一辆违反让行规定的小轿车撞倒在地。江女士身体多部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江女士经第六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江女士委托了有关机构鉴定,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八级,休息期16个月,营养期10个月,护理期7个月。
此后,江女士多次与肇事司机就赔偿问题协商,肇事司机带着江女士去了几次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一直说江女士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他们不认可。另外鉴定结论级别太高,保险公司内部的法医看过了,最多九级伤残,只能按照九级的标准来计算赔偿。“赔偿一下子少了将近11万元?!”江女士实在想不通,“明明是交警队推荐的鉴定机构,为什么做出来的鉴定,保险公司不认可?”近日,江女士向新民交通法援求助。
法援律师给江女士两点处理意见:1、她的伤残鉴定是交警队开具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时限(三期)进行的法医学鉴定。伤残鉴定的程序合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都是有资质的;2、江女士申请伤残鉴定,是在事故发生七个多月治疗终结后做出的鉴定,此时江女士的伤情已符合鉴定条件。保险公司没有任何理由、也不能随意否定江女士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律师告诉江女士,如果保险公司还是坚持拒赔的意见,那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根据法援律师大量的案例可以预见,即使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只有举证证明江女士的鉴定存在如下情形,法院才能同意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否则,法院将会直接驳回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直接采用江女士的鉴定意见。这些情形是:(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也不能轻易的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法援律师提醒伤者注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经相关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并非不可推翻,但异议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否则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不仅加重了当事人经济负担,而且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新民晚报记者程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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