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说明:智力残疾放火也需担责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韦贵莲)为报复房东,竟两次点火烧他人的房屋。日前,涉嫌放火罪的犯罪嫌疑人金某(智障二级)案被青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去年10月28日晚上10时,青浦区消防支队接到报警电话,称该区香花桥街道金米村一农宅起火。消防队员火速赶往现场,用近半个小时扑灭了大火。据房东王某介绍,自己随儿子在城区居住,该房屋没人居住,空置了好长时间。几个月前,曾经被烧过一次,情况不很严重,他没有报案。而本次过火面积较大,房屋地板、床、沙发的家具面目全非。经鉴定,物损价值1.2万元。
是自然着火还是人为纵火?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监控中一个20多岁的年轻人形迹可疑。从火苗刚起到火灾完全被扑灭,他一直在房屋周围溜达、张望,心神不定。公安机关将其传唤后,金某供述了犯罪经过——
10月28日晚,金某在家睡觉,突然狗叫声惊醒了他,之后再也睡不着。他想起被害房东在多年前曾误会其偷东西让人殴打过他,于是萌生了报复房东烧掉房屋的念头。随后,其在家中翻出装有蜡油和摩托车废机油的塑料瓶,带至被害人房屋附近,寻找一些细竹放在屋内,并将携带的机油和蜡油浇在细竹头上面,使用打火机点燃。金某看到房屋渐渐起火,心里的怨气仿佛得到宣泄。他退至房外,又将放在屋外的一沙发点燃后悄悄离开,在不远出观望。邻居发现起火后,报警。
经查,嫌疑人供述,几天前该房屋发生的火灾也是其故意纵火。公安机关查实,金某系残疾人,持有智力二级残疾证书,平时依靠社会救济。
办案检察官指出,放火罪是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因该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故放火罪处罚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案中,金某精神发育迟缓,容易冲动,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减弱,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律规定,金某对该案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金某能够准确配合司法机关对本案的处理,参与诉讼活动,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因此该进入正常的法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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