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说明:离婚后前夫不搬成为烦恼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罗越 记者 江跃中)夫妻离婚6年后,丈夫从村里搬来与前妻及女儿同住。几年后,妻子越来越感到生活受到打扰,而要求前夫搬离,引发纠纷,最终闹上法庭。青浦区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丈夫搬离。
曹女士和赵先生都是1958年生的本地人,两人并不同村。40几岁时,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当时是好聚好散,对女儿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都进行了约定。双方说好了女儿跟着曹阿姨过,丈夫所在村里的一幢三上三下房屋和一间平房都归丈夫。
2005年,曹女士向自己所在村的村委会申请造房,一直与女儿同住在这间房子里,赵先生则在老房子里生活,大家相安无事好多年。2010年,女儿要谈婚论嫁了,面临怀孕需要照顾等问题,赵先生出于工作方便,又应女儿提出要其照顾的要求,便从老房子搬到女儿这里住,他向曹女士表示,自己是照顾女儿,绝对不会影响她的生活。对此,女儿是很赞同的,曹女士并不太情愿,但近来和女儿关系有些裂痕,考虑到女儿缺失父爱好多年,既然她有这个意愿,自己也就忍了,同意赵先生住进来。
这样貌合神离的一家住到了一起。第二年,赵先生的老房子拆迁,分了几套房,女儿与他合计,让他还住女儿这,将分到的房子都租出去,租金补贴给女儿。但曹女士不同意,她觉得赵先生有房子,居住完全没有问题。而且近年来,和他在一个屋檐下,总有些不愉快的事情发生,影响到自己生活。毕竟已经离婚,还住在一起遭人闲话。于是多次和先生提出让其搬离,但他并没有同意,女儿也不希望父亲搬离。
最终,曹女士以排除妨碍为由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搬走。但赵先生辩称是女儿让他住的,这个房子是前妻和女儿共有的,不能她说走就走。而且自己一直在工作,并没有打扰前妻的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涉案房屋,原告是共同申请人,享有物权,对他人妨碍物权或可能妨碍物权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排除妨碍。且原被告已经离婚,不存在夫妻关系。被告有自己的房屋,虽已动迁,但其获得了动迁安置房。现原告不同意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即就居住在此房屋的问题,被告未能获得与原告及其女儿一致的同意,被告仅以女儿的同意进行抗辩,不足以构成拒绝搬迁的理由。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起30日内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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