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休息了半年,医生开了4个月的病假单,但保险公司只愿意认定2个月休息期。”近日,市民章先生向“新民交通法援”求助。
章先生去年被一辆小轿车撞倒,休息了差不多半年,至今头部还是时常晕晕的,不舒服,半个月左右去复诊一次,医生的病假单前后也开了差不多有四个月。最近去协商赔偿,按照交警队的委托,做了一个三期鉴定,其中休息期3个月。关于误工的时间,发生了争议。章先生认为,他在家休息了半年多,至少要按照6个月计算,哪怕再让一步,按照医生的病假单,也有四个月。但是,保险公司觉得司法鉴定意见的三个月都有点长,一般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休息期,大多不超过2个月。那么,章先生的休息期该如何确定呢?
新民法援律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上述法律规定,是目前指导法院判决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误工费期限的判定,是司法鉴定的范畴。其中“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在司法实践中简称为“三期”,属法医临床学鉴定中一个独立的鉴定项目,“三期”评定的结果,直接与赔偿的金额相关。
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因损伤并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而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司法鉴定中,一般参照“医疗终结时间”(亦称为医疗时限)和功能锻炼的时间来确定。这个期限并不等同于伤者实际在家休养的期限。
“三期”评定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个性化的原则。同一种损伤,因个体体质、年龄、性别、医疗干预情况的不同,会呈现出不同的转归及愈合规律,表现在“三期”时限上,可能明显不同。并不是伤者休息了多久就会给鉴定多久。法医鉴定的时候,会根据伤者的损伤情况,并根据相关标准、医学知识预判该损伤恢复之稳定状态需要的时间,那就是评定出来的休息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况,法医会酌情延长,比如骨折不愈合、延迟愈合等等特殊情况。但是,该休息时间最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司法实践中,鉴于目前各种医疗机构资质不一,医务人员管理不规范,开具病假单太随意,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时,会质疑病假单的证明效力,事实上不太相信。所以上海司法实践中,很少会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病假单)来判定休息期。新民晚报记者 程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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