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新民交通法援”接到市民张先生的求助,“保险公司说我已经购买了意外险,得到理赔,所以3万多元的医疗费就不赔了。这样做合法吗?”
张先生年初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在正和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对方答复说,因为张先生已经将医疗费三万多元,在张先生自己出钱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进行了理赔,其医疗费损失已经得到足额补偿。所以,就不再同意赔偿该笔医疗费。张先生心存疑问,想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
“新民交通法援”指派的律师告诉张先生:首先,交通事故的对方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张先生的所有损失,当然包括医疗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张先生有权按照《保险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获得保险赔偿金。这两种权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领域,前者属于法定赔偿,后者属于商业合同赔偿,不能相互冲抵。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险,不适用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张先生获得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保险金,属于商业赔偿性质,不属于财产保险金性质,更不属于“报销型”社会保险金性质。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代肇事司机向张先生赔偿因侵权而产生的医疗费。
律师提醒伤者,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人身意外商业保险”和“侵权赔偿案件”中分别获得赔偿,切莫被保险公司忽悠,必要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维护权利。 新民晚报记者 程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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