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李女士脚刚踏上跑步机人就被“弹”起来摔倒受伤。网络图
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李女士到设在小区内的健身中心锻炼,刚踏上跑步机就被“弹”倒在地摔伤。为解决赔偿纠纷,李女士将健身中心的管理公司和为健身中心提供清洁服务的保洁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8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管理公司和保洁公司分别承担24%和36%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李女士8.1万余元,李女士自己承担其余40%责任。
李女士家住本市某高档小区。去年3月中旬的一天,李女士到设在小区内的健身休闲中心锻炼。她边走边看手机,轻车熟路来到跑步机边。此时,健身中心内三台跑步机处于同时开启状态,清洁工正在清洁第一台跑步机,浑然不觉的李女士径直走向第三台跑步机,脚刚踏上跑步机人就被“弹”起来摔倒受伤。经送医诊断,李女士第三骶骨骨折。后经鉴定,虽构不成伤残等级,但需休息90天。
去年10月,李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认为管理公司对其管理的场地及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洁公司员工违规开启跑步机进行清洁作业,且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两被告均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8万余元。
两被告则表示,正常情况下跑步机开启是有声音的,并且很容易分辨,李女士摔倒前一直在低头看手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她自身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法官傅君表示,李女士意外受伤的事故是原、被告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共同造成的。首先,作为涉案健身场所的管理方,管理公司对在涉案场所从事清洁工作的人员也具有管理责任,但在清洁人员开启跑步机进行清洁时,管理公司没有人员在场,未能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具有未尽管理职责的过错。
其次,清洁公司员工擅自开启跑步机,使清洁中的跑步机处于开启状态,却未设置任何警示和提醒标志,致使原告踏上跑步机摔倒受伤,清洁公司应当为员工的过错承担责任。再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健身场所内的环境和器材应给予充分注意,但原告在行走过程中低头查看手机,疏于注意,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庭酌定管理公司、保洁公司以及原告按24%、36%和40%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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