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被告人钱强在法庭上受审。金文斌摄
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今天上午,长宁区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钱强因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长宁法院查明,2010年11月9日,上海神州敬老院与被告人钱强及其舅舅连鼎铭签订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连鼎铭老人入住敬老院应按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被告人钱强承担老人入住期间的付费义务,并对因过错造成敬老院的损失负连带保证责任,承担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2011年4月,钱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理由是敬老院护理不当致连鼎铭精神状况出现反常,要求敬老院赔偿护理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同年2月起,被告人钱强拒绝支付敬老院费用。长宁法院审理该案后驳回相关诉讼请求。钱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敬老院以连鼎铭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连鼎铭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并搬离敬老院,钱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敬老院的诉讼请求。之后,该案经过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于2016年2月再审判决连鼎铭向敬老院支付相关费用并搬离敬老院至他处,被告人钱强对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协助连鼎铭搬离。钱强对该判决依然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法院要求依法履行的情况下,钱强依然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钱强被处司法拘留15日。今年3月,钱强被刑事拘留。3月28日,钱强被依法逮捕。到案后,被告人钱强如实交代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钱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认为相关判决不合法,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辩护律师认为钱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不符合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情况,建议宣告钱强无罪。
本案审判长周伟敏表示,相关民事案件调查笔录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钱强在掌握连鼎铭养老金及相关住房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而且,在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钱强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钱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庭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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