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残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损失。东方IC资料图
伤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为了计算赔偿损失,必须要进行伤残和三期的司法鉴定。目前,上海约有30余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伤残司法鉴定机构。那么,伤者是否就可以自己直接带着病史资料上门委托做鉴定呢?
答案是:”不行。“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尽管并没有明确对委托人的主体身份进行限制,但是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却做法不一。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四种委托主体:
第一种是事故处理部门委托。一般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事故科来处理,也有一些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比如在小区内,可能是由派出所来处理。因此,伤者可以请求承办交警或民警开具司法鉴定推介委托书。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伤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自由便捷,效率很高。
第二种是法院委托。伤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申请。法院受理案件以后,会由立案庭先行委托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伤者去鉴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再启动案件审理程序。这种方式周期较长,虽然程序上较为繁琐,但是正因为必须经历种种费时的法定程序,也同时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让各方对于该鉴定意见书均没有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三种是共同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当事人经过协商,可以共同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对于在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公共交通领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多会采用公交公司与伤者共同委托鉴定的情形。
最后一种是由律师事务所委托。这种鉴定的优点是由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选择对伤者有利的鉴定机构和鉴定时机,能最大化地保障伤者的利益。但是,由于律师事务所只是受伤者的委托,又不代表肇事方的利益,同时又不具有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因此极可能会成为对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理由。”新民交通法援“(公众微信号:xinminfy2016)律师提醒,不到迫不得已一般不采用此种委托方式。
新民晚报记者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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