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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时代,商家对“差评”有一定“肚量”,一家具厂诉消费者侵权被驳回

新民晚报讯(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上海一消费者买了广东某家具厂生产的家具,然后在网上对家具质量评论,结果家具厂不高兴了,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就将消费者王先生和发布、刊载评论文章的北京某技术服务公司和海南某网络科技公司一同告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具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先生家住长宁区,去年10月,王先生的妻子与原告广东某家具厂签订了一份购买梳妆台、椅等家具的《家具买卖合同》。两个月后,家具送至王先生家。后因安装挂壁电视需要,王先生移动了梳妆台,在移动过程中,梳妆台最下面的抽屉掉落下来,抽屉面板一侧也开裂了,还发现梳妆台背面有漆面破裂。王先生将情况告诉家具厂,家具厂认为不是质量问题,而是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双方没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去年12月15日,王先生向主办中华网经济频道的北京公司反映了家具的购买及损坏情况,同时提供相关照片和合同。该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向家具厂了解情况后,在该网站发布《××家具“店大欺客”?售后人员回避质量问题》的文章。16日,这篇文章被一用户以“【我要投诉】××家具店大欺客!售后人员回避质量问题!”为题,发布在海南公司主办的天涯论坛家居装饰板块。17日,王先生向家具厂出具收据,写明“收到××家具退款……同时……合同之内产品……一并退还给厂家”。

 今年7月,家具厂向长宁法院起诉,认为王先生人为造成涉案家具损坏,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北京公司,该公司根据王先生提供的不实信息,编辑文章在主办的网站上作不实报道。该不实文章又被一用户发布在海南公司主办的天涯论坛上,导致家具厂企业声誉降低。据此,家具厂要求王先生与北京公司撤回发布的涉案文章,共同承担公证费2000元,并要求王先生分别和北京、海南两家公司在相关网站和论坛上共同发布道歉声明。

王先生和北京、海南两家公司都不同意家具厂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认为,他向中华网工作人员告知相关情况及经过,只是对家具厂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态度批评和评论,没有损害原告名誉的故意,也没有编造、歪曲事实。至于天涯论坛上的文章,王先生表示不是他发布的,与他没有关系。

北京公司辩称,他们公司在中华网发布的涉案文章,内容客观真实,文章标题中“店大欺客?”用了引号和问号,表示的是疑问而非肯定,文章也没有添加任何属于他们公司的主观评判,因此不构成侵权。

海南公司则表示,他们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天涯社区上的内容都是用户自行发布的。公司收到原告通知当天,已经删除涉案文章,并主动搜索相关帖子进行处理,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家具厂的所有诉讼请求。在阐释判案理由时,承办法官傅君逐一分析了三个被告在本案中的权利和义务。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的权利,但不能借机诽谤、诋毁。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王先生在涉案文章中提及的产品购买经过属实,提供的产品损坏照片都是涉案产品的真实反映,相关评论也是基于消费体验并在可以收集到的信息的基础上,对原告产品质量及服务的分析、质疑和评价,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评论的界限。

至于北京公司,新闻媒体有义务及时、全面、客观地向公众告知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事件,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造成法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本案中,双方有争议的报道应视为北京公司行使舆论监督的行为,相关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既没有捏造事实,也不存在侮辱、诽谤原告的内容,而且报道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符合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则。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海南公司,该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在本案中,原告起诉前向该公司发出删除通知后,该公司立即删除了相关文章。而且,涉案文章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因此,原告要求海南公司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诉请难以成立。

原告作为市场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对消费者针对其产品和服务本身的评价,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家具厂的名誉权并造成名誉损害的后果,因此,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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