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罗越)公司委托加工模具,第二年对账时才发现,几笔订单重复付款超过100万元,与对方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委托方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加工方却矢口否认。青浦区法院查明情况后,日前判决支持公司关于返还多付的100多万元的诉请。
图说:青玉公司在整理账目时发现重复支付给尚城公司160多万元。视觉中国
“青玉”是江苏常熟的一家清洁技术公司,业务开展需要一些专业工具,于是辗转找到一家叫“尚城”的上海青浦的模具公司。2012年开始,双方建立了委托加工关系,合作流程是青玉公司根据合同发出具体订单,尚城公司根据订单加工后给青玉公司验收,再由尚城公司开发票给青玉公司付款。几年来,一直没出现什么大问题,直到2017年,纠纷出现了。
青玉公司在整理账目时突然发现,2013年、2014年的3笔订单发票付款后,2016年又出现了一样的发票,重复支付给尚城公司160多万元。青玉公司马上与尚城公司沟通,要求返还,但对方并不承认重复收钱,双方谈不妥,青玉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并偿付从重复付款之日起至归还之日的利息。
青玉公司认为,双方业务在2016年9月之前已经票款两清了,尚城公司在2016年9月和10月开的发票与之前的三笔订单一致,明摆着是重复开票,就算是自己管理上有失误,这钱对方也应返还。而尚城公司表示,双方业务上尚有部分尾款未开发票,后来开的发票是根据青玉业务员的要求操作的,是其他订单的尾款,和青玉说的3笔订单没关系。
青浦区法院经仔细审理,分析研判后认为,双方对涉案的3笔订单本身无争议,争议焦点是这3组发票。一则这三组发票的内容上确与之前的三笔订单项下的发票一致,被告虽然不认可,但未能对再次开具同样发票进行合理说明与充分举证。二则被告声称这三组发票是其他业务尾款,且是根据原告业务员要求开的,却不能对其所称尾款涉及的业务对账详细情况予以说明与举证,故而对此主张无法采信。由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60余万元。当然,因原告自身也存在未能谨慎核对账目的过错,对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起算点调整为立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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