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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购房就拒付百余万元“个人”介绍费?法院:应支付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吕倩雯     2017-12-29 18:54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贺天牧 记者 江跃中)中原地产推介大客户金姐购买开发商《祥和王宫》项目后,开发商却未按约支付百余万元的中介费。开发商拒付原因是,当时和中原地产约定的是其推荐个人客户给开发商,而当时中原地产介绍的金姐没有实际购买项目,在几个月后,金姐作为灏月公司法人,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该项目。开发商认为,最终是公司客户购买而非和中原合同约定的个人客户购买,所以不支付百余万元中介费。中原地产将开发商告上普陀区法院,法院认定金姐的行为有规避中原地产和开发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嫌疑。法院最终判决灏月公司系中原地产推介给开发商的客户,开发商应支付给中原地产佣金人民币124万余元。

图说: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应支付给中原地产佣金人民币124万余元。视觉中国

中原地产表示,在数月前,开发商曾委托中原地产代理销售古浪路上《祥和王宫》项目,并签署了《销售代理合同》。按约定,中原地产推介客户给开发商,客户成交后,开发商支付中原地产代理服务费。现在,中原地产向开发商推荐的客户已经购买该项目物业,并已经达到了佣金支付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及原开发商双方之间的约定,开发商应该支付中原地产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65万元,但开发商至今尚未支付,中原地产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中原地产的合法权益,遂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向中原地产支付销售佣金165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开发商则认为,委托销售项目的系争房屋由灏月公司签约购买,而中原地产推介的客户为个人,她叫金姐。因金姐与开发商申豪房产签订房屋订购合同后,不能办出贷款而无实际履行能力,在放弃购买系争房屋后,其将房屋信息提供给了灏月公司,金姐是灏月公司股东,因中原地产没起到中介作用,而且灏月公司与开发商在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交易没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现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4135万元,也不是中原地产所述房价为5500万元,所以不同意中原地产的诉讼请求。  

普陀区法院指出,双方对由中原地产推介给开发商客户金姐之事实不持异议。该案中,金姐定购系争房屋的行为与灏月公司购买系争房屋的行为是否存在必然性,灏月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以及中原地产营销员与金姐的微信记录足以证明,金姐作为灏月公司的执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已明确表示“自己除拍卖房可以买,其它房已不能买,现只能拟以公司名义购房”,现系争房屋被灏月公司购买,与之前金姐的意思表示相吻合,另外,金姐以个人名义定购系争房屋后,因故没能履约,在数月后金姐又以灏月公司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规避中原地产和开发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与义务,而为保护自身利益的嫌疑,因此,法院认定灏月公司系中原地产推介给开发商的客户,开发商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有证据证明买卖双方合同的约定成交价为4135万元,所以中原地产主张的佣金应以该成交价计算佣金。因中原地产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与约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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