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虹口法院“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首案开庭审结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吕倩雯     2018-01-08 19:24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屠文韬 记者 袁玮)虹口法院与虹口区消保委共同设立“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后的首起案件1月5日在该巡回法庭开庭审结。

图说:李先生和商家最后达成退货退款的和解协议。视觉中国

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电商网络平台,花费1898元购买了一台蓝牙音箱,购物网页上注明该商品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李先生拆封使用后觉得未达预期效果,于是在购买后第3天申请退货,但商家以网页有提示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货为由予以拒绝。之后,李先生在商家的提醒下才找到了位于详情页面最下方的购物提示。李先生认为该提示位于购物页面最下端,消费提示不醒目且与前面声明的“7天无理由退货”相矛盾。交涉未果后,李先生向虹口区消保委投诉。经虹口区消保委调解,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引导李先生起诉至虹口法院,并启用“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经巡回法庭审理,在双方达成退货退款的和解协议后,李先生撤回起诉。

在此法官提醒,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在网络销售的商品中,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本案中,蓝牙音箱并不在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之列,且消费者退回的商品,虽然拆封但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因此,商家应当履行7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据悉,“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的设立,为高效化解消费纠纷提供了一处快捷有效的平台。今后,虹口法院将继续与虹口区消保委合作,探索如何利用好这一平台,为虹口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