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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交通法援│公交车事故无责,受伤乘客也可索赔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李一能     作者:李一能     编辑:孙云     2018-03-15 08:24 | |

不久前,市民王某乘坐公交车出行,当车辆行驶至杨浦区一个路口时,遇到有骑车人闯红灯,公交车紧急刹车,但还是撞到电动车的车尾,所幸没有造成骑车人受伤。但是,乘坐在公交车上的王某,却从座位上直接冲出,翻倒在车厢里。交警部门认定骑车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在后续索赔过程中,王某及其家属可是犯了难。骑车人是来沪务工人员,事发之后就再也没有露面,据了解已经离职,手机也换了号码,至今联系不上。正在一筹莫展之际,王某家属看到了“新民交通法援”的咨询电话,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咨询了法援律师。法援律师告诉王某,碰到这种情况,可以换一种思路,直接起诉公交公司。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将公交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开庭后,公交公司抗辩说,自己没有任何事故责任,王某应该起诉骑车人,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法援律师坚持认为,王某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了乘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就是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制定的。无过错责任,就是不以违法行为人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无论公交车驾驶员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公交公司能举证证明王某系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造成自身身体损害,方可免除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在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骑车人追偿。况且,公交公司基于行业的特殊性质,已经投保了乘客意外责任保险,公交公司在赔偿王某后,可以转身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将乘客意外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避免经营损失,实现保险目的。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判决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王某全部赔偿责任。法官庭后向公交公司释明:该类案件构成民事赔偿领域中的“竞合”,即乘客运输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二者的竞合,王某作为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中之一来维权。(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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