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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赠女 今房价涨反悔 法院判决:不变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杜雨敖     2018-03-21 1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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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龙梦灵 记者 江跃中)夫妻离婚除解除婚姻关系外,通常还会对房产等大额财产一并进行分割,有的夫妻会将房产赠与子女。然而,如果父母在房屋产权尚未过户时后悔了,还能撤销赠与吗?近日,宝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了母亲徐女士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1995年,徐女士与丈夫李先生所在的单位实行福利分房政策,根据该政策,徐女士一家认购了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但产权只登记在李先生一人名下。2001年,徐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至宝山区法院起诉离婚,后来经法官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由宝山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双方将李先生名下的单位分房赠与女儿小李。

2017年1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然而,因为种种原因,李先生名下的房产一直未能过户至小李名下。眼看沪市房价一路上涨,对于当初将房产赠与女儿的事,徐女士有些后悔了,她认为,离婚时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是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且在女儿没有支付对价、房产也没有进行物权归属变更前,自己有权撤销赠与,重新确认在房产中的份额。于是,经过再三考虑,徐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为其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其在该房产内的份额为共同共有。

女儿小李等被告方辩称,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已明确房产赠与事项,虽尚未过户到小李名下,但该房产实际已成为小李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徐女士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自愿及合法原则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本案中,徐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女儿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无证据证明调解时有违背其意愿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徐女士要求重新确认其在房产内的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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