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一张假病假条引发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杜雨敖     2018-05-16 16:43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袁玮 特约通讯员 龙钢)近日,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办理了一起“三期”女职工因病假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女职工李某正处于“二胎”的哺乳期,因在哺乳期期间提交虚假病假单而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审理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份本市一家著名的三甲医院出具的“病假材料”上。对于这份证据,李某坚持主张是真实有效的,并强调其中的“就诊挂号单、病史记录、诊断证明书以及疾病病假建议书(病假单)”等,均是她本人就诊后、由“三甲医院”出具,该病假属实。而用人单位则不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该次病假是虚假的。同时,用人单位提供了前往“三甲医院”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在这份全程录音的证据材料中,用人单位先后向医务办公室和开具病假单的门诊医生做了调查了解,对方均表示不存在该次就诊记录和相关的病假材料。但囿于取证权限,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三甲医院”的书面证明,并因此请求由虹口区仲裁委介入调查、协助核实病假材料的真实性。

庭审结束后,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就此召开会议,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份疾病病假建议书(病假单)是否真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派员前往“三甲医院”依法调查取证。经与“三甲医院”医务办公室、病假单所涉科室办公室的沟通,医院先于电脑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口头答复未能查询到该份病假单所述的任何就诊记录。且经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审阅,发现在就诊时间(该日并未开设门诊)、门诊医生(出诊类别有误)、结算费用(挂号费用有误)等方面均存在诸多真实性的瑕疵。经充分沟通协调,“三甲医院”函复告知:由李某提供的、显示由“三甲医院”出具的该份疾病病假建议书(病假单)不是真实的。

虹口区仲裁委认为单位因李某提交虚假病假,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依法出具了不支持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仲裁裁决书。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