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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3000元,赔上一栋房!落入“套路贷”应该怎么办?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吕倩雯     2018-05-30 15:31 | |

只是借3000元应个急,结果要求还16万,然后几个月后利滚利到90万,最后为了3000元赔上一栋房。没错,这个人遇到了“套路贷”!徐汇公安分局,通过上海公安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深入研究如何打击“套路贷”这一新型犯罪。

图说:警方向市民进行法制宣传。徐汇警方供图

“套路贷”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和业务名词,其实质和典型特征是放贷一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害受害财物。

2017年6月至今,徐汇分局通过“严、扫、净、保”专项行动,破获“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7起,捣毁涉黑涉恶犯罪团伙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通过与案件中的被害人约谈,从背景、身份、处境等多个要素进行剖析,大致可呈现以下三大类特征:

经济收入有限,缺乏社会经验。这一受害群体的年龄段普遍集中在20至30岁,多为在校大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个人征信不良,急于资金周转。这类人群或有过前科记录,或曾经身陷经济官司之中,个人信用大多存在瑕疵,无法通过正规银行、机构的征信审查环节;风险识别缺乏,法制意识淡薄,这类人年龄大多在50至60岁之间,工资收入虽然稳定,但只能维系正常的家用花销,一旦遇上家人生病就医、子女结婚等都让他们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

然而,在“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难题。首先是案件甄别仍有难度。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由于缺乏在明面上强有力的证据,无法将犯罪事实阐述清楚。相反,犯罪嫌疑人能提供出从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银行流水、反复平账等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自证“清白”。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对于一线办案民警来讲,目前操作难度仍然极大。被害人自己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证据,那么调查取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是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在案件办理环节之中,证据收集无疑是最为核心的,许多案件的细节都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印证。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对于“套路贷”犯罪环节主要还是通过口供以及银行流水账目来认定,证明力明显不足。

图说:警方调查取证。徐汇警方供图

第三,案发时间跨度长,证据不同程度灭失。一个“套路贷”案件从案发到报案的时间跨度通常有半年以上,从公安取证的角度来讲,如监控视频调取、通话记录查询等比较常用的侦查手段无法发挥作用,对于很多被害人提供的重要信息无从考证。还有,套路精心设计,破局大有难度。“套路贷”团伙从一开始就通过各个环节精心布局,从表面上形成一条毫无破绽的证据链,让许多被害人有苦难言、百口莫辩,公安机关事后的调查也很难找到突破口。此外,被害人心存顾虑,常常会刻意隐瞒案情,在调研过程中警方发现,不少被害人当初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难以启齿的贷款缘由,在被逼无奈之下才会选择报案。当公安机关询问到涉及被害人一些较为敏感的问题时,被害人往往避重就轻,刻意隐瞒一些重要细节,影响案件正常侦办。

图说: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徐汇警方供图

另外,从法律角度,“套路贷”在具体侦办和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争议,目前没有“套路贷”罪名。“套路贷”犯罪案件属新类型案件,法律上尚无“套路贷”罪名,实践中往往以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抢劫等罪名定罪处罚。虽然《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已发布执行,但在具体侦办和审理过程中,诈骗环节认定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仍有争议。同时,案件批捕、移诉、证据补充的标准不统一,延长了办案周期。

难道就没有办法彻底整治“套路贷”了吗?徐汇公安分局建议:要提高社会认识,加强宣传引导,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部门,加大在社区、校园、企业等“套路贷”受害人较多地区的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让老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充分了解各类“套路贷”手法,增强风险意识,引导公众向有正规借贷资质的服务机构借款,从源头远离“套路贷”,遏制其生存空间。此外,要树立取证意识,在向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借款时,务必核实借条合同金额,按实际借款金额填写,再三确认,避免“阴阳合同”的产生;归还借款后,务必将借条等相关凭据讨回销毁,必要时还可以让债权人写下收条。如果已陷入“套路贷”陷阱,要及时报警。

徐汇警方还建议,提升法律对“套路贷”的严惩力度。规范好这个市场,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治化轨道。对于“套路贷”等非法放贷的行为,可以尝试通过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罪名,从定性、量刑、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方便一线执法人员具体操作,对于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还要提升有关责任部门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力度。“套路贷”的出现,暴露出监管部门对于相关企业在日常管理上的不足。因此,需要在源头上做好防范。严格资质审核,工商局、金融办等监管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源头防控。设立风控预警。银行业应主动作为,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数据业务模型,对符合“套路贷”转账行为的账户预警监控,经研判后发现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中,指导疑似“套路贷”被害人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证据,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的业务联系,对具有一定线索、符合“套路贷”模式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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