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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同写遗嘱求公允 一人离世子女仍为财反目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黄佳琪     2018-07-04 16:13 | |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张莹骅 记者 袁玮)刘老伯和杨老太是一对半路夫妻,为避免年迈后子女们因遗产发生纠纷,特意写下两份内容一致的遗嘱。不想,刘老伯过世后,7个子女以及杨老太还是为遗产对簿公堂。杨老太的子女要求按照刘老伯的遗嘱即行分割遗产,刘老伯的子女则认为共同遗嘱尚未生效。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两位老人的遗嘱虽内容一致,但并未相互制约,不影响各自的效力,亦不影响个人遗产的分割。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多年前,丧偶的刘老伯和离异的杨老太在花甲之年重新组建家庭。此时,刘老伯的5个儿子和杨老太的一双子女均已成年,刘老伯的小儿子患有智力残疾,一直跟着父亲一起生活,条件渐好,刘老伯还买下了承租公房的产权。

一晃30年过去,刘老伯的身体大不如前,杨老太也常抱恙不适,身后事的安顿成为两位老人的一桩心事。于是,刘老伯提笔立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按市价分成7份,刘老伯子女中,除小儿子外每人各得一份;杨老太的女儿得一份,儿子得两份。杨老太也立下了同样内容的遗嘱。书写完毕,刘老伯在两份相同遗嘱上签字,杨老太也签了名。

几年后,刘老伯过世,杨老太的女儿便把母亲接到自家生活,刘老伯的房子就此空置。杨老太的女儿希望将刘老伯的房子置换到自家附近,方便照顾母亲。于是,她提出分割房产份额,不想却遭到了刘家兄弟的一致拒绝。刘家兄弟认为,两位老人立下的遗嘱内容一致,处分的又是两人共同的房产,且有“因我俩均已年老”的前提条件,在两人均过世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分割房屋。

此后,杨家兄妹几次与刘家兄弟商议遗产事宜,屡次不欢而散。协商不成,杨家兄妹将刘家五兄弟都告上了法庭,连同杨老太一道列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杨家兄妹提出,遗嘱中提到的“因我俩均已年老”,只是对于客观现状的描述,并非对遗嘱生效时间的制约。刘家兄弟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遗嘱内容提出了不同意见。首先,刘家兄弟坚持此份遗嘱系共同遗嘱,只有两人均过世方能处分遗产。其次,刘家小弟患精神疾病多年,刘老伯一直是小弟的监护人并照顾其生活,对他关护有加,显然不符合所立遗嘱中完全没有保留小弟的份额,也没有任何关于小弟将来生活的安排。再次,刘老伯的遗产除了房子,还有存款,故遗嘱本身安排也存在未尽和不当之处。

几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含义各执己见,但均无法提供切实的证据加以佐证。主审法官在研阅卷宗及证据后,发现遗嘱本身确实存在失当之处。几番沟通后,调解无果。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系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其中50%的产权份额属于刘老伯遗产。两份遗嘱虽内容相同,但并非相互制约,也未明确将两人均死亡作为遗嘱生效的条件,故不宜作为共同遗嘱,应作为自书遗嘱。故遗嘱所涉财产应按遗嘱内容分割,未及内容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刘家小弟精神残疾,缺乏劳动能力,遗嘱中未保留其份额实为不妥,故将刘老伯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由7份变为8份,剩余一份由刘家小弟继承为宜。遗嘱未及的银行存款部分,因再婚时杨家兄妹均已成年,未与刘老伯形成抚养关系,非刘老伯的法定继承人,故应由刘老伯配偶杨老太以及刘家5兄弟均分。一审判决作出后,刘家兄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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