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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过的路 竟长不过你的“套路”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顾莹颖     2018-08-13 16:23 | |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夏赟 吴静 记者 袁玮)在这个全民理财的时代,各种投资风口此起彼伏,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成为投资主力。然而,退休老人手里多年的积蓄和退休金,却成为许多投资理财骗局砧板上的“肥肉”。近日,虹口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年后的今天,许凤梧等一众八旬老人回忆起2015年那个夏天,当初投资的许多细节均已模糊,根本无法记起到底是从谁先开始,又是谁介绍的谁一个接着一个向这家北方的水泥厂出借资金。他们七嘴八舌反复提及的,是当初这家水泥厂董事长朱志强大刀阔斧,包揽二、三十人从上海到黑龙江的来回机票和住宿餐饮,邀请投资人到他的水泥厂现场考察。他们在厂房里开过企业前景大会,宣传生产经营资质,朱总许下高额回报的承诺,并亲自带领远道而来的客人参观这个北方县城,临走时赠送大包小包的土特产。

许多人对负责接待的董事长助理严嘉明印象很深,称这个小伙子“长相清爽”、“热情豪爽”,当时深受这群老人的信任。

回沪后,许凤梧等人与黑龙江省幺景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自2015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2月期间,陆续以刷卡或现金方式向幺景河公司出借款项,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借款期限半年至一年,年利率18%至24%,约定利息每月转入他们的银行账户,到期归还本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然而好景不长,至2016年4、5月份,许凤梧等人未再收到任何利息,合同到期后也未能如期收回借款本金。2017年8月,许凤梧等数十人将幺景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出借款项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第一次开庭中,被告幺景河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称,其法定代表人早已变更,原董事长朱志强已下落不明,公司对众多原告出借款项的事实均不知情,《借款合同》上幺景河公司的公章也是朱志强私刻的,并提交该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向法院申请公章印鉴的鉴定。公司接待原告等考察对象也是朱志强的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幺景河公司于2015年6月3日登记设立,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朱志强,任职董事长、经理。2016年3月7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017年7月4日再次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孙某,但目前该公司股东名录中仍有朱志强。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公章鉴定,确认许凤梧等人手持的《借款合同》上的公章与被告备案公章不一致。

最终法院认为,朱志强作为被告创立时选举的法定代表人,自其任职起至2016年3月7日期间以幺景河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承受。朱志强以被告名义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自然有效。基于朱志强的身份及原告等人赴现场考察等相关事实,不能苛责许凤梧等耄耋老者作为善意相对人,在出借资金时具备与专业鉴定机构相等的检验能力来审查《借款合同》上幺景河公司使用的印章,故《借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判决幺景河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责任。

胜诉的判决书虽然拿到了,但幺景河公司并未主动履行还款,许凤梧等人要真正讨回出借本金还需经过一系列执行程序,届时也要视幺景河公司届时的经营状况和履行能力来定,而他们年事已高,最终结果如何仍未可知。(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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