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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被追究刑责,还该赔偿精神抚慰金吗?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李一能     作者:李一能     编辑:张家愉     2018-08-23 08:46 | |

上周有位市民来电向“新民交通法援”平台咨询,称家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日前,交通肇事案的刑事案件开庭判决时,家属被告知,如果不出具谅解书,一旦肇事司机被判刑,则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家属将拿不到应得的精神抚慰金。究竟是否如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3月3日18时许,受害人王某骑电动车行经虹口区一个铁路路口时,被正在同向行驶的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土方车撞倒,造成受害人王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个月后,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法院,依法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今年7月份,死者王某的近亲属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其中含精神抚慰金5万元。

审理中,被告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赔偿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诉求应否予以支持。被告方认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原吿再诉请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精神抚慰金。

法援律师则认为,李某因交通肇事罪承担了刑事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司法解释没有禁止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受害方在民事诉讼中一并提出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正所谓“法不禁止即可为”。因此,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与其他经济损失一同起诉,而不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也不是仅仅就精神损害赔偿单独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受理并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新民晚报记者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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