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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法院给说法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郁晶陶     2018-10-19 15:33 | |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胡明冬  记者 江跃中)一男子金某某夜晚骑行摩托车,结果撞上拖挂车,倒地受伤,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某保险公司却以金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为由,拒绝支付保险理赔款。金某某的4名直系亲属遂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付12万余元。日前,宝山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醒义务以致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生效,因此判令保险公司赔付4名原告12万余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4名原告共同诉称,2016年11月8日,金某某驾驶豫SDXXXX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宝山区蕰川公路进杨北路北侧约20米处时,与案外人王某某驾驶的沪B7XXXX/沪E5XXX挂车辆发生碰撞,致金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其间发生了医药费42570.73元。宝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金某某生前系第三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在保险公司处为所有员工投保了“个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金某某亦在被保险人之列,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众原告均为金某某的直系亲属,属于法定受益人。因原、被告双方就保险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0300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被告的调查,该次事故中金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及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两个法律禁止且符合保险免责条款的行为,故该次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能否援引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拒绝赔付保险金?根据相关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文,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仍应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以适当的方式作出提示,方能使该免责条款生效。本案中,被告无法举证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涉案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过任何提示,投保人亦未确认被告曾经履行过提示义务,因此,被告所援引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未生效。

被保险人金某某虽然实施了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律禁止性行为,但被告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另被告主张被保险人金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因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且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亦未对此加以认定,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作出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2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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