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鲁女士在上拳击私教课过程中,被教练勾倒小腿摔倒受伤,涉案健身公司被鲁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赔18.6万余元。长宁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健身公司应赔偿鲁女士各项损失近1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8月5日中午,鲁女士到涉案健身公司开设的健身房上拳击私教课,在拳击笼内训练时,教练勾倒鲁女士的小腿,导致鲁女士摔倒受伤。经医生诊断,鲁女士的伤情为右手前臂(尺骨桡骨骨干)骨折,住院治疗,做了内固定手术。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鲁女士的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可酌情予以一定期限的休息、营养和护理。
今年4月,鲁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涉案健身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6万余元。健身公司不同意鲁女士的诉讼请求,认为相关教练是专业的私教课程教练,该教练根据鲁女士的情况制定了训练计划,当天的训练动作是正常的训练套路,导致鲁女士摔倒的动作是训练中的一个动作,鲁女士在训练中摔倒受伤纯属意外事件,健身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日前,长宁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事发起因、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庭酌定健身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鲁女士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其余30%的责任由鲁女士自行承担。原、被告对该判决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张令珅解释判案理由说,一方面,虽然涉事教练具有专业格斗教练从业资格,并为原告的拳击私教课程制定了训练计划,但法庭调查表明,整个课程并不完全按照计划进行,部分时段内由该教练自由教学。对自由教学的内容,原告事先并不知情。本案事发时,处于该教练自由教学阶段,教练勾倒原告小腿的动作,事先并未告知原告,更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涉事教练没有尽到作为专业人员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了解拳击训练具有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应在意料之中。但原告仍自愿选择拳击训练,并在该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对此,原告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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