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新民法谭律师版 | 只能同甘不能共苦的夫妻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吕倩雯     2018-12-14 18:58 | |

小孟与小雪算是闪婚夫妻,他们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的,不到半年就结婚,第二年生了一个女儿。

起初,两人分别在不同的公司打工,每个月拿着基本工资,除了日常开支所剩不多,于是他们就琢磨着开个店赚点钱。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两人凑了十万元,开了一家餐饮店。怎奈周边陆续开出几家餐饮店,影响了他们的生意,开张不到半年就歇业了,钱没有赚到,反亏了六万元。可夫妻俩并没有接受教训,而是相互指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第一次生意失败,对妻子打击很大,尽管丈夫把盘店剩余的四万元全部交给了妻子,但她还是对丈夫十分失望,竟把家里所有的金银细软都藏了起来,丈夫只能暂时向父母借钱过日子。

女儿出生后,岳父母帮忙带着。为了离岳父母家近一点,丈夫便把自家的老宅出租,在岳父母家附近租了一间住房。而妻子要求丈夫把老宅卖掉,在岳父母家附近买一套新房子。这可是给丈夫出了难题,因为老宅是丈夫外公外婆的房子,没有他们同意是不能卖的,何况丈夫还有舅舅、阿姨,卖老宅似乎没有可能。但蛮不讲理的妻子天天逼着丈夫卖房子,卖不了老宅,就让丈夫拿钱买新房。丈夫眼下吃饭的钱都没有,哪有钱买房?从此夫妻俩争吵不断。

一天,丈夫和妻子带女儿外出游玩,在地铁上丈夫给自己母亲通电话,丈夫拿着手机让女儿向奶奶问好,谁知女儿对着电话就说:“奶奶不好”。惊奇不已的丈夫把电话挂掉后问女儿,“奶奶不好”是谁教的?女儿说是外婆,一旁的妻子接茬说,是她自己教的。恼羞成怒的丈夫便指责妻子不该教育女儿不尊重老人。妻子脱口而出:“我就是看不起你们这个穷家”。愤怒的丈夫随手推了妻子一把,两人在地铁里大打出手,直到妻子报了110,丈夫才住手。

两人闷闷不乐地回到家中,丈夫准备给女儿洗澡,岳母不让女婿动手,丈夫又一次与岳母发生争执,岳母动手打了女婿一下,女婿还了一下,一旁的妻子也加入打架的行列,一家人乱作一团,丈夫最后被岳父母赶出家门。妻子住在娘家再也不回婆家,并提出离婚。丈夫要去看看女儿,妻子一家也不允许,丈夫只得在幼儿园门口偷偷看女儿。回到家里冷冷清清地一个人,丈夫思念妻女十分痛苦,也没有心思外出找工作。伤心的丈夫找到我,让我帮他解决家里的矛盾。

听了丈夫的诉说,在批评妻子及岳父母不该嫌贫爱富的同时,我告诉丈夫,有作为才能有地位。男子汉应该有担当,结了婚成了家,就要把这个家担起来。妻子的心情应该理解,但不能动手打人。既然你批评妻子不应该教女儿不尊重长辈,那么自己也不应该动手打岳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身教重于言传。当下应该好好找一份工作,最起码能生活自立。

随后我与妻子也通了电话,妻子在电话中数落了丈夫种种不是,我也指出了妻子的不对。夫妻两人都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既能同甘更要共苦,一次生意失败,应该好好总结教训,重新振作起来,对失意的丈夫更需要关怀、鼓励,而不是一味的埋怨、指责,更不应该将自己负面的情绪影响下一代。与此同时,她逼丈夫卖老宅,于理于情于法都是讲不过去的,财富要靠自己创造。从妻子的回答中,我发现离婚只是说说而已,她只是想刺激刺激丈夫。

在我的劝说下,丈夫答应外出找一份工作,妻子也同意只要丈夫振作起来,会说服父母重新接纳他。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巧怡

“夫妻本是同命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这句老话说明不能同甘共苦、情浅义薄的夫妻古自有之,但这却不是我们提倡的夫妻关系。如果男、女双方结婚后,仍然想的是自己,不愿意为对方付出,那么这样的婚姻应该不会长久。结婚的目的若只是为了享乐,而不是“白头偕老”,结婚的意义又在哪里呢?希望本次纠纷中的这对夫妻能听从调解员的建议,拥有幸福的未来。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夫妻购房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本次纠纷中的这对夫妻,他们将之前的房屋出售,另行购买房屋,新购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离婚时,法院通常会认定这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考虑双方对这套房屋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各方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  

如果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购买了婚房,与出售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是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法院一般会判决这套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在结婚前,夫妻一方购买了婚房,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及其家人名下,这套房屋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产权登记一方家庭,另一方无任何出资的,那么这套房屋应为产权登记一方和家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产权份额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沈巧怡 律师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