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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律师版 | 法援故事:分手前的承诺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吕倩雯     2018-12-21 13:13 | |

一直以来,马女士都觉得结婚证只是一张纸,两个人若有感情,没有这张纸,一样生活;两人若没有感情,有了这张纸,一样要散。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多年前,马女士和同为“不婚族”的代先生走到了一起,过起了属于他们两人的同居生活。一年后,两人的女儿出生了,周围人并不知道他们没有领结婚证,都以为他们是夫妻。女儿初中毕业后,看到好多同学都去国外读书,也嚷着要去国外读高中。马女士觉得女儿年龄太小,坚决不同意,而代先生却瞒着马女士,为女儿办理了出国留学的手续。纸包不住火,马女士知道后虽然心里不愿意,但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只能随了代先生和女儿的愿。因为出国读书后需要的费用不菲,无奈之下,马女士在外面借不少钱,汇给了女儿。本来代先生说,这些钱他会想办法还的,但他只是嘴上说说,一分钱也没有还过。这件事就成了马女士和代先生之间的导火索,之后,两人常常因此事争吵。吵的多了,感情就淡了。一次大吵之后,马女士搬离了曾经属于自己的家,她和代先生开始分居。

冷静了一段时间后,两人坐下来谈了一次,当天,代先生就之前留学费用借款的事给马女士写了一份承诺,内容为:现在说明女儿去国外留学费用至今还欠60万元债务需要偿还,这笔钱全部由代先生承担,代先生承诺一年内将这笔钱全部交给马女士,债务还完后,双方各自开始各自的新生活。代先生在这份承诺上签了名字和日期。转眼还钱的一年期限已到,而代先生仍是一分未付。马女士多次讨要,但代先生称这份承诺是他为了挽回双方关系才写的,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是他和父母承担的,马女士汇给女儿的钱,是他先给马女士现金,马女士去银行换成美元后汇给女儿的。没办法,马女士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代先生履行承诺给付60万元。

庭审中,马女士提供了其通过银行汇给女儿钱款的凭证,折合成人民币计50余万元,并称剩余钱款以现金方式给付女儿。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代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愿向马女士出具承诺,承诺将于一定期限前将60万元给付马女士。这是代先生真实意思表示,且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根据马女士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她通过转账方式向女儿给付钱款,折合人民币计50余万元。至于与承诺上的金额60万元的差额部分,马女士称以现金方式给付,亦不违悖常理,且与承诺中的内容相互印证,应当得到法院的采信。代先生认为马女士仅为名义上的转账人,钱款的实际给付人为其个人,且其书写承诺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提供证据佐证,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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