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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律师版 | 你讲我评:家里人都欺负我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吕倩雯     2018-12-21 13:21 | |

这次是四个哥哥与弟弟的矛盾。老席在家中排行老五,最近因几个哥哥要把他们及子女户口迁到他家来,妻子不同意而跟他闹离婚。忠厚老实的老席,只得让哥哥们一起来找我,让我帮他拿拿主意。

老席一家三口所居住的房子是父亲单位增配的老公房,承租人是母亲,母亲和老席一家三口虽然户口都在里面,但因房子面积太小,母亲一直在其他几个儿子家里居住,老席也把房子出租了,和妻儿在外借房住,几个哥哥则居住在父母原先的老宅中。2005年老宅动迁,居住在老宅的所有人都享受到了动迁利益。

现在二哥想把户口迁过来,不仅他的户口要进来,连他的孩子,户口也想进来。其他几个哥哥见老二准备迁户口,便都跃跃欲试,目的就是想房子动迁时,可以享受补偿利益。对几个哥哥的要求,老席开始没什么意见,但要求他们写下承诺书,表明户口迁进后,今后遇到动迁不能影响老席的利益。而几个哥哥都不愿意写承诺书,老席当然不同意他们迁户口,妻子得知后更是牢骚满腹。为此,几个哥哥纷纷指责老席不念兄弟之情,扬言要找人打他,令老席惶惶不可终日。他们还经常给老席的妻子打骚扰电话,指责她从中作梗。妻子实在难以忍受,声称夫妻相处25年,到现在连套房子都没有,家人还经常骚扰,认为老席没用,懦弱。她受不了这种生活,与老席闹起了离婚,老席无奈之下,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真是屋漏偏遇下雨,这里妻子与老席分道扬镳,那里儿子也跟他闹起了矛盾。几个哥哥见户口问题受阻,便拿家里的陈年旧事找茬,原来儿子读初中的时候,奶奶偷偷给他几千元,并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他。老席知道后,告诉儿子不能拿奶奶的钱,并将工资卡和钱还给了母亲。可是现在几个哥哥竟血口喷人,指责儿子不该拿奶奶的钱,儿子大呼冤枉,转而骂老席,说父亲没用,不帮他说话。对此事,我也批评了几个哥哥,应该相信弟弟的为人。退一步来说,即使是侄子拿了奶奶的钱,也是奶奶真实意愿,现在不应该翻此旧账,伤了和气。

几个哥哥还指责老席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对此老席很委屈。原来父母年事渐高,兄弟们就提出让父母轮流到五个儿子家各住一个月。轮到老席照料父母时,因居室狭小,父母只住了半个月,就嫌老席家里条件艰苦,嚷着要住到老三家里去,老席开始不让他们走,他们执意要去。老席只得跟老三商量,经老三同意,父母确实搬到了老三家里。对此我批评几个哥哥,此事应顺从父母和老三的意愿,只要老三没有意见,父母愿意接受,不要没事找事。

至于报户口的问题,我严肃地告诉几个哥哥,不能采取强迫的手段,更不能对老席动武,电话骚扰弟媳妇,迫使老席夫妻分手。其次,几个哥哥在老宅动迁时,已经享受了动迁利益,并都分得了动迁房,即使老席同意将大家的户口迁进来,等到这套房屋动迁时,大家仅凭户口就想再享受动迁利益,也是不太可能的。

兄弟之间应相互扶持,互相帮助,不能为了某些不道德的利益,伤害兄弟之情。在我的劝说下,几位哥哥仿佛明白了道理,个个面带愧意,纷纷表示向弟媳妇道歉,劝说老席和弟媳妇赶快复婚。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本次纠纷中,五兄弟表面上是为了迁户口的事起争执,但实质上就是因动迁利益有矛盾。如今社会,家庭中这样的纷争并不少见,兄弟姐妹间将亲情抛在一边,为了一己私利以狰狞面目视人,而最终的结果除了对各自的伤害外,没有任何益处。希望本次纠纷中的五兄弟能重拾兄弟情,团结一家亲。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鸣民

这里我们来谈一下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有关的法律知识。征收居住房屋,按房屋性质来分,被征收人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有不同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对于产权房,包括老百姓口中所称的“私房”,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这里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是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准;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公有住房来讲,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这里的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老百姓常常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即为共同居住人。而事实上并不尽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只是一个基本的条件,除此之外,共同居住人还要在被征收房屋处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另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也是一个必备的条件。在审判实践中,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孙鸣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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