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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律师版丨法援故事: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郁晶陶     2019-01-04 15:42 | |

曹先生有两个妹妹和一个弟弟,母亲过世得早,父亲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的,把他们四个孩子拉扯成人。作为长子的曹先生,自然也为了这个家出力不少,而且当年他为了不让弟弟、妹妹们吃苦,主动提出插队落户到农村。回到上海后,他也是将户籍迁到了妻子的娘家,省得弟弟、妹妹有意见。可就这样,弟弟还是一直防着他,生怕他来抢房子。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家里的老房子拆除,申请建新房时,是以弟弟一家三口和父亲的名义进行的。虽然没有曹先生的份,但他也是出钱又出力。十多年后,新造房子也被拆迁了,是由弟弟作为代理人与拆迁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全部补偿款,并可购买两套配套商品房。弟弟用一部分补偿款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弟弟和他儿子为产权人。另一套配套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成了问题的焦点,为此父亲还和弟弟闹得不开心。最终是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大家确认对于另一套配套商品房,弟弟享有25%的产权份额,父亲享有75%的产权份额,弟弟无权享有父亲75%的产权份额;父亲同意将这套房屋按市场价出售,所得房款扣除税费后,余款中父亲的份额由曹先生得50%,两个妹妹各得25%。这份协议书由父亲、曹先生、两个妹妹和弟弟签字确认。之后,由曹先生、两个妹妹和弟弟分别按各自的份额,出资购买了这套配套商品房。然而,还没等这套配套商品房售出,父亲就突发疾病过世。之后,弟弟不愿意按《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来出售房屋,他认为这份协议书只是为了保障父亲晚年生活,并不是确定房屋归父亲所有。弟媳和弟弟的儿子也跳出来说,他们也是安置对象,那份《人民调解协议书》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应为无效。

无奈之下,曹先生和两个妹妹一起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对这套配套商品房进行析产继承,判决曹先生和妹妹们按份共有这套配套商品房,由他们给付弟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庭审中,法院将弟媳和她的儿子追加为第三人,弟媳称其知道拆迁时分了两套房子,只是她不管这个事,都是丈夫在处理。

被拆迁的房屋是由父亲和弟弟一家三口共同申请获批准后建造的,所得的拆迁利益应归他们四人共有。对于两套配套商品房,四人均有购买资格。弟弟作为被拆迁人代表领取了全部动迁补偿款后,将其中一部分动迁补偿款购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弟弟和他儿子名下。弟弟和弟媳系夫妻,弟弟对这套配套商品房享有的产权份额应属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共同共有。本案所涉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既包括另一套配套商品房的购买资格及产权归属,又包含了父亲对其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处分意愿。弟媳和她儿子虽然未参与该协议书的签订,但弟媳明知动迁共有两套房屋,只是相关事宜交由丈夫来处理,说明弟弟在动迁安置、配套商品房的认购及产权归属上是弟媳和儿子的代理人,弟弟参与签订的该协议书,他们两人是知情的。退一步,即使他们对弟弟参与该协议书的事实不知情,但弟弟为本次拆迁安置的代表,加上他们的身份关系,父亲、曹先生和两个妹妹有理由相信弟弟的意见代表其一家三口的意见,弟弟的代理行为应为合法有效。

同时,父亲在这套配套商品房中享有的产权份额属于父亲的遗产。父亲参与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明确房屋出售后曹先生和两个妹妹分得的份额,以及弟弟无权享有父亲的这部分产权份额。该协议书中的这部分内容应属合法有效,为父亲的遗嘱,父亲所享有产权份额应由曹先生和两个妹妹继承取得。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曹先生和妹妹们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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