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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宋宁华     作者:宋宁华     编辑:黄佳琪     2019-01-16 17:19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宋宁华)在金融纠纷中,类似光大证券“乌龙指”之类案件中,同一个被告往往遭遇成百甚至上千名投资者诉讼的情况。今天,上海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示范判决机制规定》),这是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具体规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针对一些同类型甚至同一个被告涉及投资者众多的纠纷,金融法院将在2月份推出首个示范性案件,促进纠纷的化解,也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图说: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陈伟摄 摄

近年来,随着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记者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不到一年,已经受理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为了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探索构建示范判决机制,制定出台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示范判决机制规定》共48条,主要是对示范案件的选定、示范案件的审理、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示范判决的效力、示范案件的审判管理等作出规定。在示范案件的审理方面,针对示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见解的公开、当事人法庭辩论权利的保障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做出了规定。法院在示范案件审理中可引入专家陪审员,提升审判的专业化程度。在示范判决的效力方面,明确了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原则。即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建立并实施示范判决机制是上海金融法院推进金融审判机制改革,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金融法院将认真实施并完善《示范判决机制规定》的各项内容,积极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取得实效,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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