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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律师版丨律师手记: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子 我和丈夫有权住吗?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郁晶陶     2019-01-18 15:07 | |

和前夫离婚这么多年,为了女儿小萍,于女士没有再婚。当然也有人给于女士介绍男朋友,觉得她一个人带孩子太辛苦。可于女士怕自己结婚后,对方对女儿不好,所以这件事就拖了下来。

小萍大学毕业,有了自己的工作后,于女士算是熬出头了。这些年,一直有位骆先生陪在于女士身边,平时有什么事,他都会帮着于女士处理。骆先生也知道于女士的想法,所以在之前并没有提出结婚的事。现在小萍大了,能独立生活了,骆先生便向于女士求婚了。之后,两人如愿结了婚。由于骆先生的子女反对他再婚,因此他只是带了随身物品就离开了家。婚后,两人住在于女士家里。说起于女士的家,其实房屋的产权是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这套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的老房子是私房,拆迁分了两套房子,一套一室户给了于女士的前夫,另一套两室的是分给于女士和她女儿的。因为就一个女儿,于女士想着百年后房子也是要给女儿的,所以这套房屋就登记在了女儿小萍名下,也就是现在的于女士的家。

于女士和小萍两个人住时,并没有什么矛盾,然而自从和骆先生结了婚,小萍就没给过于女士好脸色。本来小萍结婚后,于女士觉得矛盾就会解决。没想到小萍在怀孕后没多久,就将于女士和骆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搬离登记在她名下的这套房屋。理由则是房子是她的,作为物权所有人有排他的权利。特别是她丈夫家只有一套小房子,目前是和公公婆婆,以及丈夫的妹妹同住,属于居住困难。现在她怀有身孕,孩子即将出生,等孩子出生后,更是居住困难。而且骆先生在结婚前是有住的地方的,因此,母亲于女士和骆先生是没有权利住在这套房屋里的。

收到起诉材料后,于女士找到我们。而骆先生认为这是于女士家里的事,他不方便参与。于是,作为于女士的代理人,我们在庭审中提出,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小萍名下,但因为该房屋为动迁安置房,安置对象为于女士和小萍,所以她们两人对这套房屋均享有居住使用权。骆先生与于女士再婚后,他基于于女士配偶的身份关系入住这套房屋是有合法依据的。对于房屋居住困难的事,以及具体如何居住使用这套房屋,应该是由于女士和女儿小萍另行协商解决,不能以此来否定于女士和骆先生对这套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萍的诉讼请求。

黄华明 律师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华明在接待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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