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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律师版丨法援故事:不住就没有征收补偿利益吗?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郁晶陶     2019-01-18 15:07 | |

曾先生一家三口在这套被征收的房子里住了好多年,当年是没有钱、没有房,有个住的地方已经蛮好了。等儿子大学毕业,家里的负担减轻了,积蓄也有了,全家共同的愿望就是能搬出被征收的房子,有属于自己的家。

终于,曾先生一家省吃俭用多年,买了新房后搬了出去。这套被征收的房子是公房,也是多年前拆迁安置而来的,曾先生和他父母,以及曾先生的大哥四人同为安置对象。父母过世后,曾先生的大哥变更为了这套公房的承租人。曾先生和大哥都是在这套公房里结婚的,一室半的房子最多时住了六口人。这也是曾先生一家为什么想搬出的原因,两家人一起住在这套小房子里,实在是有着各种的不方便。去年,这套一室半的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曾先生的大哥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取得了征收补偿款。但大哥却不愿意将到手的征收补偿款分给曾先生一家,他认为,曾先生一家在他处有房,不具有同住人的资格,无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无奈之下,曾先生一家将大哥等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取得属于他们的征收补偿款。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我国公租房政策是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居住所设,公房被征收后发放的补偿利益原则上应用于安置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人员。曾先生和他大哥为被征收房屋获配时的原始受配人,当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利。同时,曾先生和他大哥两户家庭曾在被征收房屋处长期居住,之后曾先生一家以“居住困难”为由而迁离被征收房屋,另择住处。再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可以认定被征收房屋居住条件是有局限性的。由此可见,曾先生一家因客观环境所限而迁离被征收房屋的可能性远大于主观上放弃居住使用权而迁离被征收房屋的可能性。在曾先生大哥没有证据证明曾先生一家在他处有福利分房或明确放弃权利等的情况下,可以确定曾先生一家对被征收房屋是有居住权利的。当然具体法院在判决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时,还会考虑各方的家庭成员结构、被征收房屋的来源和居住使用状况,以及各方目前的居住情况,取得征收补偿款的金额等。因此,曾先生一家应当有权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曾先生一家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律师在接待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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