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宋宁华)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上海海洋大学原副校长李延臣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延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案是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由市监察委办理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图说: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延臣受贿案。市一中院供图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延臣利用担任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副院长,分管该学校(院)基建、校产、后勤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经营活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7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延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李延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延臣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追缴,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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