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强酸,重金属!这个企业把高危废液偷排市政污水管网 市检三分院公益诉讼判罚近80万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杨一帆     2019-02-28 15:18 | |

新民晚报讯( 者 郭剑烽)谁污染谁买单,这个教训太深刻。昨天下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海某金属制品公司主要从事不锈钢的生产加工,在蚀刻工艺中产生的危险废液呈强酸性并含有大量重金属。为降低生产成本,公司负责人将之交给了无处置资质的何某、徐某处理,何徐两人将接收的危险废液趁夜偷排在市政污水管网窨井内时被当场抓获。因处理废液产生了高额的应急处置和危险废物的处理费用,市检三分院对某金属制品公司、何某、徐某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4.2万元、危险废液处置费用75万余元。

为精准起诉污染环境、损害公益的侵权行为,三分院副检察长谈信友在庭审前,带领检察官承办组对侵权事实、损失后果、损失金额、公益风险等证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一一梳理。“只有把所有问题都想到位、准备好,才能保证庭审效果。”

庭审开始,谈信友宣读起诉书,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违法行为进行一一举证,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危险废液处置过程和费用等问题,三分院邀请专家辅助人进行解释说明,有力回应了对方辩解。被告表示,因一时错举,导致工厂停产、个人失业,这个教训实在深刻,将在今后引以为戒。

经过审理后,法庭当庭宣判,三分院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图说:公益诉讼人在庭审现场 市检三分院供图

副检察长谈信友点评:

污染主体以偷排方式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违法成本低,社会影响恶劣,仅仅通过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法律效果,更不利于解决环境损害后果由地方政府买单的现状。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污染主体提出民事公益损害赔偿,也是对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背景中生态司法理念的积极回应。同时,也呼吁公众共同关注长江保护,齐心协力,建设美丽中国!”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