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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法院上午对738路公交车撞人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 肇事驾驶员获刑1年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宋宁华     作者:宋宁华     编辑:吕倩雯     2019-03-14 11:22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宋宁华)去年9月,一公交车在南京西路陕西北路路口撞倒路人,造成2死1伤的后果。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738路公交车撞人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1年。

图说:静安区法院对738路公交车撞人事故案公开宣判。刘宁 摄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8时33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女,54岁),驾驶738路公交车,沿陕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开到事故发生地南京西路近陕西北路路口北侧一公交站点,在右起第一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正好邱某某驾驶955路公交车同方向行驶到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左侧,未紧靠公交站点,而是在第二根机动车道内停车上下客。这时,恰遇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途经被告人钱某某驾驶的车辆前方时,钱某某驾驶车辆起步,以约21.6公里/小时的速度向南行驶中,撞倒上述3名被害人,事故致3名被害人倒地受伤。

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经送静安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右下肢损伤,构成轻伤。事发后,被告人钱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吴某某、陈某某及林某某3名行人均不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交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获赔人民币100余万元。

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某某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事发后,公交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作了赔偿,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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