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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检察官讲述买卖中的那些“坑”:诈骗套路不断翻新,你要当心!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黄佳琪     2019-03-14 18:54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姚彦静 记者 江跃中)“3·15”来临之际,检察官讲述了办案过程中碰到的那些给你挖“坑”的买卖:针对消费者的诈骗套路不断翻新,你要当心!


杀熟的离职保险员:骗走老人四年养老金


李大爷和老伴从2010年开始就在保险业务员沈某处买保险,沈某用不变的热情服务和灿烂笑容,赢得了两位老人的信任。老人用自己省吃俭用存下的养老金,买了两份保险,两份保险需缴费年限10年,每年按规定缴费。李大爷年过八旬,家住6楼,老伴这几年又患上了老年痴呆。出于对沈某的信任,两份保险除了第一次的缴款通过银行划账入公司账户,其余保费都交由其代缴。

2017年3月,李大爷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他为什么4年没交保费。老人大惊,询问之后才知道,原来,沈某早在2013年就离开了保险公司。李大爷意识到被骗了,急匆匆赶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核实之后将两份保险合同解除,但只能归还公司收到的第一期的保费。“我的月养老金是2900元,省吃俭用,替儿子买两份保险,没想到这么熟的人不讲良心骗我。”老人哭诉道,不敢相信曾经热情的保险业务员骗了自己4年的养老金。为了要回其余的保费,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李大爷报了警。


检察官说法:


经普陀区公安机关侦查,最终犯罪嫌疑人沈某被抓获,并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普陀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近年来,老年人频频被骗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本案中的诈骗手法并不高明,但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差的弱点骗取钱财,老年人一旦上当,遭受的是财产和精神的双重打击。帮助老年人远离诈骗陷阱,不仅需要老年人自身提高防范意识,不偏听偏信,更需要子女亲属多与老人交流,了解老人的消费情况和生活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报警。



只有合同没有房子的“房东”:一房租二户


2018年3月1日,想要租房的陈小姐在网上看到了房东刘某的出租信息,和刘某联系实地看房后选中了其中一间房。刘某这时亮明自己是二房东的身份,但已经与房东签了2年租房合同。在看到对方的租房合同后,陈小姐不加多想,就和刘某签了月租金3000元的一年租赁合同,付三押一共人民币12000元(支付宝3000元、现金9000元),便直接住了进来。没住几天,一名王姓女士找上门来要收房租,陈小姐一头雾水,不知这位王女士和刘某的关系,表示自己已经交了3个月的房租。二人争执一番后才知道,双方都着了刘某的“道”。

原来,王女士才是房子的房东,2018年2月25日,无业的刘某在网上看到王女士的房子要出租,便通过中介联系她。双方见面后,商定签订一年租赁合同,10天后交房需一次性付清一年房租。还没等交房,刘某只付了3000元定金就先行入住,王女士心想毕竟是未来租客,也不好赶客,于是便任由他住下。利用这短短10天,刘某虚构了房源信息,发布到网上并成功“钓到”租客。

此时陈小姐和王女士都意识到遇到了骗子,打电话联系刘某已经无人接听,于是她迅速选择了报警。


检察官说法:


其实上当的不只陈小姐一个。一次得手后,刘某又立即寻找下一个“猎物”。就在刘某入住的当天,他就开始四处找人“转租”,他先用手机拍了几张房子内部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声称要出租这套房子。一次得手,刘某继续寻找下一个“猎物”。3月4日,又一名租客找到刘某看房,并当场决定租其中一间。而这次,刘某直接冒充房东,与他签订了3个月的租赁合同,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骗取人民币8100元。经调查,刘某骗取了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0100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普陀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求租人,尽量选择正规中介公司提供租赁房源,把好房屋产权第一关;遇到转租,要第一时间联系房产所有人,弄清转租人与房主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债务关系,切莫听信转租者一面之词。



挂羊头卖狗肉的微商:吃了减肥药心跳加速


“来自美国的高科技”“不但让你瘦,还能皮肤紧致”“十天瘦十斤”……偶然间,郭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杨某某的宣传广告十分心动,在网上查了这款名为“**蛋白溶脂”减肥药,看到网上也是好评如潮,她便在杨某某处下了单。本以为吃几个疗程就能瘦的她,在服用之后出现了心跳加速、失眠等不良反应。询问卖家后,对方告诉她这是吃减肥药的正常反应,多喝水就没事了,要瘦就要付出点代价。郭女士仍然半信半疑,后来才发现,杨某某售卖的这款“**蛋白溶脂”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三无”产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经普陀区公安机关侦查,杨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发现了“减肥药”的商机,便动起了歪脑筋。在网上某批发平台搜索“减肥药”相关关键词,并以0.7元-0.8元每粒的价格购买了一批无检疫证明,同时也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以及无生产地址的“三无”散装减肥药。她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一种叫“**蛋白溶脂”的减肥药搜索热度很高,卖得也很好。于是她从网上购买了标有“**蛋白溶脂”产品信息的外包装盒,把自己批发来的这些减肥药按照40粒一瓶的规格自行装罐。

杨某某通过淘宝网以及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出售所谓的“**溶脂蛋白”减肥药,受到顾客的青睐,持续热销,进货量也随之不断增加,从最初的每次只进货1000粒,到后来的每次进货50000粒-100000粒,基本上每两个半月到三个月就要进一次货。2016年,她又开始通过淘宝及微信朋友圈以80元/瓶的价格,出售给下线张某,而张某则在明知该减肥药为无检疫证明的“三无”产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信朋友圈以360元/瓶的价格销售并从中牟利。


检察官说法:


杨某某和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检察官提示爱美的女士,购买减肥产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盲目听信商家夸大甚至虚假宣传,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包装和说明书,认准上面的药品批准文号,否则不单单可能达不到你想要的效果,还可能会对身体造成危害。若无法确认购买的保健食品是否合法或者看到的广告是否真实,登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如发现非法产品或虚假宣传,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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