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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律师版丨法援故事:短暂婚姻后的安置房之诉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黄佳琪     2019-03-15 14:54 | |

虽说人无千日好,花无白日红。但汪先生没想到自己总共结了不到三个月的婚,却带来了一场大麻烦。汪先生和前妻严女士原来是中学同学,在学校时,严女士就是汪先生心中的女神,不过彼时内向的汪先生根本没有勇气向严女士表白,之后两人各自都有家庭,又都离了婚。一次聚会让他们走到了一起,本来汪先生还没有结婚的打算,可恰逢他家的老房子要动迁,如果他结婚了就能多分些动迁利益,这样,汪先生和严女士火速领了结婚证。

然而,原本的女神在成为了法律上的妻子后,变得让汪先生有点不认识。她极强的控制欲,让汪先生受不了。闪婚的两人很快就闪离了,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就在两人领证的三周后,汪先生家里的老房子就被纳入拆迁范围。说起这套老房子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老早汪先生和父母,还有哥哥、姐姐一起作为建房用地申请人共同申请建造的。汪先生的父亲第一批就和拆迁单位签订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安置时就说好是分房子的,相关协议中确认汪先生家这一户享有一定的安置房基价面积,因此留存了拆迁款在拆迁单位处。相关动迁材料中也记载了严女士为家庭人员,并将严女士确定为核定人口。几年后,动迁安置房屋建成后,汪先生家这一户接受了拆迁安置房屋的选房购房,在确认书中明确汪先生可享受的基价面积,照顾价面积和核定面积,选购两套房屋。等动迁安置房取得产权证后,严女士就将汪先生及家人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这两套动迁安置房是在她和严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要求其中一套房屋归其所有,由她支付汪先生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本案中,虽然严女士被确定为汪先生家老房子的家庭人员及动迁核定人员,但在具体分割动迁补偿利益时,不能仅凭两套动迁安置房屋是婚后取得的,就认定为两套房屋为严女士和汪先生共同共有。被拆迁房屋来源于两人婚前,是汪先生与家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后建造的,与严女士无关。而且汪先生与严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双方不论是婚前和婚后均未共同生活过,因此,严女士不存在因此次拆迁而产生搬家、过渡、速迁、交房等事项,那么由此产生的相应的动迁奖励等补偿费用也与严女士无关。严女士就算享有动迁补偿利益,也仅为其可享有的购房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等,完全不足以支付任何一套动迁安置房的购房款。所以两套房屋均应归汪先生所有。由汪先生给付严女士一定的折价款。具体金额,要综合考虑严女士可享有的动迁补偿款及可购面积,以及动迁安置房的出资情况、房款来源、购置价及市场价等酌情确定。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这套房屋归汪先生所有,由汪先生给付严女士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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