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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提成,看得到却拿不到?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黄佳琪     2019-03-15 15:13 | |

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很多企业留住人才不再仅靠单一的工资模式,而是采取了多劳多得的提成、奖金薪酬制度,尤其在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销售、快递等行业,采用这种方法能最大化地实现对销售人员薪酬的激励和约束。然而,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往往也伴随着争议与矛盾。虹口法院结合两起案例,对薪酬制度中出现的提成纠纷等法律问题作分析。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案例一

索要未结算的业务提成,因不满足领取条件被驳回

2015年6月,已在货代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小鹏加入了王老板名下的公司并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岗位责任书等文件。

因小鹏经验丰富,手中已累积不少客户资源,王老板与小鹏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将小鹏销售额的10%作为提成款返还给小鹏。谁想2017年元旦过后小鹏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且一纸诉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提成款16万元。因未获仲裁委支持,小鹏起诉至虹口区法院。

经法院查明,入职初期至2016年5月,小鹏累计销售了50万元,按照《销售合作协议》,小鹏获得销售回款的10%即5万元提成款。然而好景不长,这之后小鹏的业务量开始走下坡路,几乎腰斩一半,王老板眼看公司即将亏损,遂向小鹏提出变更原先的提成约定。双方于2016年10月新签订了一份《销售业务协议》,约定在每月指标为1万元基础上,超过部分按照30%计提提成,结算周期为1年,且同时约定业务员有责任保障业务款项的回收,提计奖金于被考核月应收款项全部到账后发放。

此后,小鹏的业务量在指标线附近徘徊,与王老板的合作关系也愈来愈僵。于是小鹏在2017年辞职并提起诉讼,主张拿回自己未得到的提成款。但公司认为,小鹏每月的业务中都有应收款没有收回,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领取提成的条件,故不同意小鹏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鹏与公司对提成的结算方式、支付条件等基本要素争议并不大,双方也一致确认提成的结算周期为1年,且业务提成应于应收款项全部到账后发放。但对于未到1年结算周期的是否应结算提成、如何结算并未约定。小鹏现在的诉请时间段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不属于完整的1年结算周期。依据实际情况,小鹏每月又有应收款没有收回,不符合获得业务提成的约定条件,因此,不应获得提成款项。最终法院驳回了小鹏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广告销售跳槽后,在职期间的提成如何主张?

2015年5月5日,小萍入职一家网络传媒公司做销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小萍基本工资6000元,另有季度奖金、提成(不固定)等激励。

2017年5月5日,小萍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认为按照公司之前发放比例3%的提成约定,自己在公司已载明的奖金预提表有1170万元的销售签约额,尚未制作的预提表上载有240万元的销售签约额,二者共计1410万元,故向公司主张提成42万余元。公司以小萍的提成要求不符合公司的《2016年广告销售提成制度》为由,拒绝支付。交涉未果,小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仅部分支持了小萍的请求。小萍不服,遂诉至虹口区法院。

庭审中,关于离职后,小萍在职期间的销售签约提成是否应该履行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广告销售提成制度规定:“提成基数是指销售业绩中已经回款的部分,未回款的部分不能作为计发提成的依据”、“记载在奖金预提表上的业绩才计发提成,且离职之后的业绩不计发提成”。

对于提成约定,双方确认一致,都认为需要经过公司将当季度的业务统计载于奖金预提表上,待回款并另行制作预付款申请表后才能领取提成。小萍现在主张的两笔提成所依据的业务均未载于其名下的预付款申请表中,故其该项诉请很难获得支持。不过公司一直高度认可小萍工作表现,对于已经回款的部分销售业绩,仍然愿意按照原提成比例支付给小萍,最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小萍10万元。(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杨嘉豪 新民晚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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