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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瞒女儿擅自卖房,拖一年百万损失谁买单?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新民晚报     2019-03-19 17:22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姜叶萌 记者 袁玮)说好的要卖房,合同签了,房款付了,卖家却突然变卦不卖了,买家只得将卖家和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毁约造成的房价上涨等损失。虹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卖家赔偿买家70%的房屋差价损失142.1万元,房产中介公司在赔偿责任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返还买家房屋买卖中介费8.9万元。

2015年,家住虹口区的老顾想置换一套自住房,并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同年11月29日,老顾与卖家老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老葛将自己与女儿小葛共有的一套房屋以45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约定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当天交付,合同落款处小葛字样的签名是老葛代签。

网络图 图文无关

随后,老顾分批向老葛支付了房款共计450万元。2016年5月23日下午,老顾突然接到小葛的电话,说不同意继续房屋的交易。之后,老顾向老葛、小葛要求继续交易,但小葛咬定自己从未签署过房屋买卖合同,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代签任何合同,对房屋的买卖合同不予认可。

老顾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老葛和小葛继续履行合同,小葛则反诉要求确认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确认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老葛需返还老顾450万元。而此时,为了置换房子,老顾已将自住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由于迟迟无法取得系争房屋,老顾一家从2016年7月1日起只得租房居住。在合同签订的半年里,房价更是一路水涨船高,老顾郁郁寡欢,不知自己因卖家毁约蒙受的多重损失该如何主张。

为此,老顾再次告到法院,要求判令老葛和中介公司赔偿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房屋增值损失250万,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房屋买卖中介费9万元。

审理中,应老顾的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对系争房屋当前的市场价评估,该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为653万元。老顾认为是老葛和中介公司的过失,导致自己损失。整个买房过程都是背对背沟通,自己自始至终没有直接与产权人碰过面,对于合同的内容也没有看清就在中介公司的要求下签了字,等签完合同后才知道房屋产权人为两人,但对于两个产权人是否都到场也不清楚。

卖家老葛辩称,买家老顾和中介公司在签约过程中都没有尽到审慎注意,有明显过错,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房价上涨的损失。

中介公司则辩称,老葛明知无权代理而代理签约,违反了诚信原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不同意由两被告共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二,分别为合同无效的过错承担和损失。法院认为,房屋产权为父女两人共有,老葛在没有取得女儿事前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老顾签订《买卖合同》,小葛拒绝事后追认,故而构成对系争房屋的无权代理,老葛主观过错明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老顾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竟然对于房屋产权情况、产权人是否到场及合同内容都不清楚,显然没有尽到审慎义务,老顾自身亦存在过错。而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未能谨慎审核老葛有无代理权,也没有向另一产权人小葛核实的情况下即主持买卖双方匆忙签订《买卖合同》以收取中介费,显然有违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有的职业素养,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中介公司在老葛的赔偿责任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问题,法院认为,老顾的具体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老顾主张的房价上涨部分损失,为老顾订约时认为可以得到的利益,也是由于合同无效导致的机会损失,这部分的损失可以由相对方予以赔偿。根据评估报告,房屋的差价损失为203万元,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老顾已将唯一一套住房卖掉并向卖家老葛付清全额购房款450万元的事实,同时兼顾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老葛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老葛应承担70%的房屋差价损失,赔偿金额为142.1万元。

至于老顾主张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房屋买卖中介费9万元,鉴于中介公司未能完成居间服务的全部内容,亦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将根据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实际情况及其过错程度酌情确定中介公司返还老顾房屋买卖中介费8.9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老葛与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公司、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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