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宝山法院重拳打击黑恶套路贷 7人套路贷团伙获刑最高获刑20年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郭剑烽     作者:郭剑烽     编辑:梅璎迪     2019-05-21 18:49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胡明冬)“集团化”套路、“专业化”分工是套路贷团伙的一个显著特征,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7人套路贷团伙,团伙头目蔡某获刑20年。

图说:庭审现场。宝山区法院供图

蔡某自2010年前后开始从事套路贷非法经营活动,先后纠集了朱某、杨某、汪某(已另案处理)、王某、卫某(已另案处理)、熊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向被害人出借高利贷过程中,以民间借贷行规为名,采用诱骗、恐吓的方式,让被害人签订翻倍借条,通过银行翻倍虚假走账,事先伪造证据,并要求被害人将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采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配合做房产全权委托或者房产过户。借款后,通过故意制造违约事件等各种手段,让被害人再次借款。通过反复操作,让借款在短期内迅速增加数倍甚至数十倍,而后再以诱骗、威胁、非法拘禁等方式暴力讨债或者通过控制被害人身份证等材料,制造购房假象后利用全权委托公证直接将被害人的房产过户,从而骗取被害人的房产以及资金。

本案中,形成了以蔡某为首要分子,进行策划、预谋,由朱某协助进行司法公证,杨某作为出借人进行转账放款,汪某配合作房产全权委托公证,王某提供客户信息,并共同作为出借人和平账人,卫某、熊某作为操办人的犯罪团伙。该集团实施诈骗行为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实施敲诈勒索金额220万。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五千元。被告人陈佳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判决后蔡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截至2019年5月20,宝山法院审理的 “套路贷”案件共受理29件90人,涉案金额达6,000余万元,共审结套路贷案件15件35人,对35人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近1,200万元,其中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件12人,对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达62.85%。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