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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律师版|法援故事:应当属于母亲的征收补偿款之继承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吕倩雯     2019-06-21 14:23 | |

张先生本以为这次老房子被征收后,母亲拿了补偿款,可以在他家附近买套房,这样更方便自己照顾她老人家了。可还没拿到钱,母亲就突发心脏病过世了。都说“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母亲在世的时候,张先生还没有觉得要面临生死的问题,如今母亲走了,张先生感觉死亡离自己不远了,因此亲情对他来说更为重要。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张先生家是兄弟俩,他还有一个哥哥。小时候,他和大哥的感情还不错。可随着两人各自家庭的组建,兄弟情就有些淡漠了。特别是母亲过世后,两兄弟的距离无形中被拉远了。被征收的房屋是公有住房,承租人原来是父亲,父亲过世后,母亲变更为了承租人。征收时,大哥代表母亲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本来这套房子里有父母和大哥三个人的户口,后来张先生和他的儿子、孙子的户口也一同迁了进来。当时,张先生写了份承诺书,内容为:只是户口迁过来实际不住,如果动迁,也不损害父母和大哥的利益。而事实上,张先生的大哥曾经也在别的地方享受过动迁安置房,安置房的住房调配单上,记载他为新配房人员。

因此,这次老房子被征收后,张先生就和大哥商量,两兄弟一起分征收补偿款就可以了,一人一半。但大哥不同意,他认为自己原来享受的拆迁安置房面积小,不足法定最低标准,属于居住困难,他就是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加上母亲是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过世的,这样全部征收补偿款就应该由母亲和他两个人分,母亲分得的二分之一征收补偿款中的一半,可以由弟弟张先生继承,他应得75%的征收补偿款,弟弟张先生只能分得25%的征收补偿款。因为兄弟俩谈不拢,大哥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按他的要求来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

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老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时,张先生的母亲尚在世,且母亲为老房子的承租人,因此她有权获取征收补偿利益。对于张先生的大哥来说,因他曾作为新配房人员与其他动迁安置人员共同受配动迁安置房屋,可以确定大哥为安置房屋的原始受配人。而且,受配安置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是否已满足法定最低标准,应当参照配房时的标准予以认定,并非以现有标准进行确定。

因此,可以确定的是,张先生的大哥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的待遇,本次征收时,他无权要求取得征收补偿利益。这样,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仅有张先生的母亲有权取得。因为母亲现已过世,所以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应当作为母亲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张先生和他大哥各按50%的比例予以依法继承。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老房子的征收补偿款一半归张先生所有,一半归所张先生的大哥所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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