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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短租房组织卖淫 一犯罪集团多名被告人被公诉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吕倩雯     2019-06-24 15:17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肖芸 记者 袁玮)日前,经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法院对一起犯罪集团组织卖淫案宣判:被告人任某某、郝某某、高某等7人以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5年不等的刑罚。

图片来源:东方IC

2018年初,徐汇警方经查发现,一个以微信名“阳光”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徐汇区内多家宾馆内开短租房,组织卖淫女在短租房内实施卖淫违法活动,并利用微信平台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招嫖。该团伙使用统一银行账户收取嫖资,并将收取的嫖资从该账户向各成员支付分成。

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掌握了微信号“阳光”的真实身份系被告人高某,进而发现高某组织卖淫的“背后老板”任某某及 “骨干分子”郝某某等人。同年4月,公安机关在徐汇、闵行、青浦以及安徽黄山等地,将该犯罪集团成员任某某、郝某某、高某、达某某等15人一举抓获归案(除本案7名被告人外,其余均已判决)。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0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招募郝某某、高某、达某某等人构建组织卖淫犯罪集团,以指定卖淫场所、确定卖淫价格、统一收取嫖资等方式控制、管理卖淫女,在徐汇、闵行等区的多个宾馆、公寓等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其中,任某某负责犯罪集团的统筹管理,高某负责招募“中小客服”,在互联网上散播招嫖信息以招揽嫖客,郝某某负责确定、安排卖淫时间、场所,在收取嫖资后统一转至“财务”达某某处,由达某某负责记账、结算嫖资,以及根据任某某的指示进行非法所得分配。以任某某为首的组织卖淫集团管理、控制卖淫女30人以上,非法获利600余万元。

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徐某某、杨某、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在上述组织卖淫犯罪集团中担任“网络客服”,通过QQ群、微信群等发布招嫖信息以招揽嫖客,并与被告人郝某某等人联系确定卖淫时间、卖淫场所等事宜,收取嫖资后统一转至达某某、郝某某等人处。徐某某、杨某、张某分别向达某某等人控制的账户转账嫖资11万余元、4万余元和20万余元。

本案中,以任某某为首的卖淫集团组织结构严密,其核心人员固定,属于3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任某某是“老板”,负责犯罪集团的统筹管理,系该组织首要分子,对全案犯罪事实负责。被告人郝某某、高某、达某某相互配合,积极参与组织卖淫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且均参与分成,系犯罪集团的主犯。被告人徐某某、杨某、张某某等客服人员直接将卖淫集团控制、管理的卖淫人员信息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撮合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的卖淫活动,并获取提成,属于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系犯罪集团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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