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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37万元最后赔上一套房! 法官教你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赵菊玲     2019-06-27 09:11 | |

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江跃中)因生意发展之需,宋先生经人介绍,分两次向张某借款37万元,不料却落入张某等人设定好的“套路贷”圈套,稀里糊涂地签下抵押合同和房产委托出售手续。最终,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被看似合法地过户到张某妻子名下。直至有人上门逼迫迁房,宋先生方才知道自己被“套路”。日前,黄浦区法院对这起“套路贷”团伙犯罪案件作出判决,其中主犯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图片来源:东方IC

2015年3月,黄浦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中,原告宋先生称,其名下的房屋被通过买卖方式,转让给了自己从未见过的刘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公证委托书的方式办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深入调查,反复查阅卷宗,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谈话,发现案件存在诸多“套路贷”犯罪的疑点。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纠纷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遂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黄浦公安分局。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8年6月27日、7月6日,先后在上海市和西安市将团伙成员抓获。

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经查,2014年7月间,宋先生通过贷款中介联系介绍,向张某借款。张某指使他人与宋先生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后,通过他人转账40万元,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痕迹,然后由宋先生提现25万元当场归还他人和支付中介费,宋先生实得15万元。

不久,宋先生再次向张某借款,张某安排其他团伙成员出面,分别与宋先生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办理相关房产出售、出租事项全权委托的公证手续。后宋先生账户收到转账50万元,宋先生当场提现28万元归还张某,实得22万元。

此后,张某瞒着宋先生,安排团伙成员与张某的妻子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宋先生一套价值145万元的房产低价交易。为制造购房交易假象,张某还多次组织他人通过银行转账,完成了一系列所谓下家购房支付,宋先生归还借款,而这些钱最终实际又汇集至张某本人银行账户的相关银行走账流水。不久,宋先生的房产权利人就被变更为了张某的妻子刘某。

以案释法

黄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孙明德向记者披露了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法:放贷人掌握借款人急需现金心理,哄骗借款人借款时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放款时,陪同借款人到银行,待借款人取款后,取回虚高部分的现金。当借款人无法还款,在放贷人威逼利诱下,借款人往往会与放贷人介绍的其他小额公司再行签订借款合同。

孙明德法官特别分析了“套路贷”与普通高利借贷的区别,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获取借款人房产之实。套路贷放款人最终看重的是借款人房屋而非高额利息。当借款人签下数份借款协议,债台高筑,确认无法还债时,放贷人会假借购房形式,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一套形式上的交易手续,将借款人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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