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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谭律师版丨法援故事:我们的变成我的和你的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黄佳琪     2019-07-05 14:04 | |

前夫几次提起离婚,仿佛是笼罩在谭女士头顶上的乌云挥之不散。然而谭女士却不想离婚,就想耗下去。但前夫可不这样想,离婚的信念非常坚定。最终他通过诉讼,和谭女士离了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判决,除了一套登记在前夫和他母亲名下的房子。

这套房子,是前夫家人在两人婚前购买的,这点谭女士也认可。虽然这套房子有一部分房款是前夫家在婚前支付的,但剩余的房款是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而且借款合同是谭女士的前夫和银行签订的,前夫的母亲只是作为参与借、还款的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在借款申请书上签了字。与谭女士结婚后,前夫将部分工资用来偿还贷款,这样家里的其他开销,谭女士就承担得多一些。本以为是一家人,不存在你的、我的,而是我们大家的。但事与愿违,这一离婚,就肯定要分个清清楚楚。更让谭女士没想到的是,前夫和他母亲却称这套房子虽说一半的房款是用银行贷款支付,以前夫的名义办理贷款的,但还贷的钱并不是谭女士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前夫的父母来偿还的。所以他们认为,这套房子和谭女士没有关系,一分钱也不愿意给谭女士。在谭女士看来,离婚就要分财产,不可能像前夫那样只想离婚,不分财产,于是她将前夫和其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屋,并要求前夫和其母亲支付一定金额的折价款。

庭审中,前夫的母亲为证明银行贷款是由他们老夫妻俩偿还的,提供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交易及对账单等。对此谭女士不认可,认为取款不能证明是用于还贷,也可能是用于日常生活开销,而且存取款金额、时间并不匹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住房贷款及所对应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产权登记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本案中,谭女士前夫和其母亲称,在婚后,这套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均是由谭女士前夫的父母偿还,并提供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交易及对账单等。而事实上,基于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仅为谭女士的前夫一人,虽然前夫的母亲作为参与借、还款的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在借款申请书上签字,但谭女士前夫和他母亲提供的证据仅能显示前夫父母的收支情况,且存取款的金额、时间无法一一匹配,因此不足以认定该房屋贷款是由谭女士前夫父母偿还的。谭女士的前夫和他母亲的辩称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谭女士的前夫和他母亲应给付谭女士一定金额的补偿。对于相关补偿的金额,法院应考虑夫妻共同还贷的本金、利息、购房成本,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房屋增值情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前夫和他母亲支付谭女士婚后对该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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