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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猎头”挖人才却言而无信 用人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郁晶陶     2019-07-12 15:59 | |

新民晚报讯(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近日,长宁区法院对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委托“猎头”公司寻找人才、答应求职者入职后又反悔的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被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求职者7.5万余元。

图片来源:东方IC

家住无锡的吴先生原本在当地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工作,收入不菲。2018年4月,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公司通过“猎头”公司与吴先生联系,称如果吴先生到他们公司工作,为他提供少儿事业部副总经理职位,工资待遇优于吴先生原来供职的公司。

慎重考虑之后,吴先生决定到上海工作。经过两次面试,5月22日,吴先生接到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发来的“您符合岗位条件并得到录用”的邮件。邮件所附《录用通知书》载明了录用职位、合同期限、报到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项。6月2日,吴先生与原单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就在吴先生准备报到需要的各种资料时,6月9日他突然接到通知:“……决定取消这个职位的招聘,所以还望你能跟你现在单位协商,仍留在原单位工作,以免造成被动……”。

陷入尴尬境地的吴先生,去年8月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赔偿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工资、交通费等损失9万余元。

教育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吴先生提供的履历及以往工作业绩存在不实之处;双方并未就吴先生入职后的薪金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未按《录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报到。因此,最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被告,不同意吴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14日,长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围绕争议焦点,即被告取消涉案职位招聘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在法庭上激烈争辩。日前,长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应赔偿原告吴先生工资损失及交通费共计75238元。

承办法官胡培莉解释判案理由说,本案原、被告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了磋商,被告向原告发送了《录用通知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当按约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现被告擅自取消职位招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书证,原告对自身工作履历的陈述并无不实之处;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方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双方已经达成高于原单位月薪的工资待遇更具有合理性;根据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证原告的报到时间由6月8日延后至6月11日。法庭同时查明,因本案纠纷原因,原告2018年6月至8月无从工作。综合上述情况,法庭酌情做出以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教育信息咨询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协商,教育信息咨询公司最终与吴先生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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