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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高院层面有关离婚证明书的规范性指导意见有望出台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屠瑜     2019-10-11 17:20 | |

新民晚报讯(记者 江跃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上只写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登记’不同,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均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当事人往往在庭审中毫不留情揭露对方的错失,法院如实记载,不可避免会涉及一些隐私甚至是一些难以启齿的离婚原因。如感情怎么破裂的,财产怎么分的,甚至把怀疑婚外情,性格和生理缺陷都写进去了,这些都是个人私事,总是拿给别人看很尴尬。”沪上智库专家、上海社会科学院海上丝绸之路研究中心主任李小年,2015年就提交了法院开具离婚证明书”的社情民意,今年又在智库专报中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民政部联合发文,判决生效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具离婚证明书,并从法律上明确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民诉法第134条也应该改成“离婚案件,非经当事人申请,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一律不公开发布在网上”。

图说:李小年。鲍闪 摄

最近,该建议得到了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沙闻麟的关注、批示,要求充分调研和论证。在他的关心和重视下,第一个高院层面的有关离婚证明书的规范性指导意见有望出台。        

李小年表示,判决生效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请求开具离婚证明书,这样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很多事务时就不需要再全文复印法院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了。“离婚证明书就是法律证明文书,既可以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又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弥补了判决书的不足。要明确离婚证明书与民政部开具的离婚证一样具有永久的证明效力,不必一碰到事情就要重复多次地去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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