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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腰有老伤仍坚持“负重踏箱”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包雍尔     2019-10-18 13:41 | |

新民晚报讯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汪女士在明知自己腰有老伤的情况下,仍坚持做“负重踏箱”训练,结果因右脚扭伤不慎摔倒,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汪女士诉某健身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健身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汪女士近6万元,汪女士自行承担70% 责任。该判决已经生效。

东方IC

汪女士与被告健身公司签订有两份私人教练健身训练合同,第一份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至8月17日,第二份期限为同年8月29日至11月28日。巧的是,汪女士训练受伤那天正好在两份合同中间的8月22日。因此,汪女士向健身公司提出索赔时,健身公司以事发时不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为由予以拒绝。今年2月,汪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健身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23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天,汪女士经联系健身公司教练沈先生并取得同意后,到被告健身房内进行一对一私教课训练。汪女士在做负重(15公斤)踏箱时,因右脚扭伤不慎摔倒,在旁指导的沈先生伸手搀扶不及,以致汪女士第一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中法庭还查明,汪女士曾因负重深蹲导致第五腰椎椎体滑脱伴椎弓根崩裂,事发前,汪女士将此情况告诉沈先生,并称医生告诉她可以锻炼。此外,事发前汪女士已跟随教练沈先生上过3个月的私教课,其中负重踏箱的私教课有20多次,15公斤级别的负重踏箱训练也进行过不止一次。

日前,长宁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健身公司和原告汪女士按30%和70%的比例分担责任,健身公司赔偿汪女士各项损失共计59786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张令珅释法说,虽然事发当天不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内,但教练沈先生接受预约并实际上课,被告健身公司就负有保障汪女士安全的义务,而不受双方私教合同期限的限制。根据查明的事实,教练沈先生对汪女士原有的伤情没有予以足够重视,过于依赖原告个人提供的信息,没有对原告的特殊体质谨慎判断,因而未能预见汪女士负重摔倒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也没有预先安排充分的保护措施,因此,对汪女士的受伤,教练沈先生负有过错,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健身公司承担。

此外,汪女士曾因负重深蹲导致腰椎受伤,理应对自己的身体条件及负重踏箱训练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有清醒的认识,谨慎选择适当的健身项目。但在本案中,在自身有老伤的情况下,汪女士仍然进行负重踏箱训练,且达数十次之多,最终受伤。综合考量事发起因、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汪女士本人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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