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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法院审结上海市首例电动滑板车上路行驶被交警部门扣留涉诉行政案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江跃中     作者:江跃中     编辑:齐旭     2019-10-21 16:49 | |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陶韬 沈丹)“骑着我心爱的‘滑板车’,它永远不会堵车……”电动滑板车以其小巧轻便的特点,深受大众欢迎,但电动滑板车也存在安全隐患。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理了上海市适用修改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电动滑板车采取先予扣留的首例涉诉行政案,判定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图说:交通部门具有对电动滑板车采取先予扣留的法定职权。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供

2018年11月的某天,朱某驾驶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部门拦下。随后,交警支队对朱某作出先予扣留措施,并要求朱某15日内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朱某不服,认为电动滑板车是休闲娱乐工具,并非通行工具,且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规定电动滑板车需要登记,遂将交警支队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交警支队作出的先予扣留措施违法,并责令其返还电动滑板车。

上铁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内确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认定朱某在道路上行驶电动滑板车的行为,违反《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采取先予扣留措施,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经认真研判案涉法律争议后,上铁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除实施自愿登记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外的非机动车、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需经注册登记。电动滑板车作为娱乐工具,应在娱乐场所等允许使用的场所使用,其在道路行驶作为通行工具使用,需经注册登记。朱某在道路上行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滑板车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可判定为违法行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交通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先予扣留措施的法定职权,且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

因此,交警支队当场告知朱某采取先予扣留措施,并通知其及时接受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上铁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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