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政 > 法谭 > 正文

董事辞职,公司以“董事会被拆台”为由拒绝,这波操作合法吗?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袁玮     作者:袁玮     编辑:赵菊玲     2019-11-21 16:33 | |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范毅君 姜叶萌 记者 袁玮)辞职嘛,无非一封辞职信交上,说走就走。然而,对于公司董事而言,有效辞职可没那么简单。为了辞职,李先生与公司拉锯了一年半,始终被拒,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从发送辞职报告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并要求公司至登记机关涤除其作为董事的登记事项。近日,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判如所请。

图片来源:东方IC

李先生是一家科技创业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逐渐发现公司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上与自己的设想存在较大出入,李先生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董事会发送辞职报告,次日又书面邮寄了《辞职函》。

然而一个月后,李先生依然陆续收到公司发送的董事会议通知。经沟通,公司表示在没有改选出新董事之前,李先生的辞职并不发生效力,否则低于法定人数,董事会将无法正常运作。辞职被拒后,双方陷入了长达一年半的拉锯,最终心力交瘁的李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公司辩称,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在没有改选出新的董事之前,李先生仍应担任董事,履行相应职责。况且,李先生是公司股东莲花公司委派的股东,在尚未得到莲花公司的回复前,公司无法就李先生的辞职事宜作出处理。此外,除李先生外,其余几名董事也向公司提出辞职,如此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故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有提出辞职的权利,且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最低人数为5人,但根据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李先生辞职后公司召开董事会时仍有5名董事到会并形成决议,故在李先生提出辞职时,公司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最少人数,应当视为李先生的辞职已生效。另外,公司以李先生为股东指派的董事为由,主张其不能辞职,该观点并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